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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是一个注重感情,但却不擅长表达感情的民族。人们表达挚热爱情的方式很多,最常见的“不能同日生,但愿同日死”,“生不同眠,死同穴”等誓言,以表达自己宁愿死也要与对方在一起的决心。“生同眠,死同穴”是理想的爱情模式,“来生相聚”是美好的爱情誓言,因此,死后要安葬在一起,让自己的灵魂依然与爱人一起,来生再与爱人相聚,这可能是很多要求合葬人的共同心愿。这与西方的婚恋观有很大差异。...
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法律渗透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丧葬问题自然也无法摆脱法律的关注。目前,世界各国大都有自己的殡葬法,对于殡葬的管理机构、殡葬的方式、殡葬的负责人以及骨灰和墓地的管理和处理方式等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目前关于殡葬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国务院1997年通过的《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共24条,规定了殡葬的基本原则、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施和殡葬用品管理、处罚原则等内容,没有涉及殡葬权利人(义务人)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也未就该问题做相关规定。...
中国人讳言死亡是千年延续的传统,人们往往愿意谈论生的问题,对生命的起源、成长的过程和后代的延续充满了期待和向往,但是,对于死亡,则不愿意谈及。生意味着希望和美好,死则意味着晦气和绝望。从人们懂得死亡终会降临的那一天开始,他们就害怕死亡。他们拒绝谈论它,尽量不去考虑它,仿佛这样就可以远离它。而在许多情况下,死亡又往往是在意料之外突然来临的,让人没有时间和机会去考虑和交待自己的后事如何处理。即便有些人已经就自己的后事做了安排,但往往只是要求穿哪件衣物、用何种棺木、埋葬在何处等等,并未就是否与何人合葬做出交待,这是导致争议的首要原因。...
墓志作为一种应用文体,其撰写与刊刻较为程序化,所以在具体的撰写中才有许多规矩需要遵循,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对墓志进行义例研究,并且古代社会的“事死如事生”的丧葬观念与不同朝代的特殊丧葬文化,使得各朝代的墓葬有着各自的特色,墓志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有着规格等级之分。同时,墓志文的撰写虽然程序化,但墓主的社会身份、职官等级、或丧家对墓志的不同需求等,都使得墓志在具体的撰写中也各有所不同。除了全元文中记载的纸本墓志文,近几十年来,新中国各地出土的墓志为我们了解、研究墓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根据不同的作用和不同的分类标准,丧葬中所用的墓碑可以分为几类:墓志、墓竭、墓表、神道碑等。元代潘昂霄在《金石例》中罗列出墓竭、墓表、墓图、墓碑、德政碑、先庙碑等十几种具体的名目,历史上对墓志的称谓较多,因埋葬方式与文体的不同,其名称也略有差异。主要的称谓有“墓竭”“扩志”“扩记”“扩铭”“葬志”“墓记”“埋铭”“墓版文”“砖志”“墓砖记”“塔铭”“塔记”等等。根据众多文献中对墓志的定义与记载,可知墓志的主要特征即是埋于地下,《语石异同评》中提到“碑阔坟坛皆置扩外,其纳诸扩中者始为墓志之用”,“后魏齐郡王简,始有篆盖,于是墓志之名实体用咸成。”可见墓志的发展与形成是有一个缓慢过程的,不能一言以概之。这墓志的成熟与定型在南北朝完成,北魏时期的墓志就是以方形为主,带有志盖的方形墓志在隋唐以后才开始流行,这也正说明,墓志的实际产生与使用是以丧葬习俗为依托的。...
墓志的使用一般只存于汉人的丧葬中,正如前文提到,墓志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标明墓主身份,防止墓葬因陵谷变迁或无人知晓受到破坏。而根据蒙古人特有的丧葬习俗来看,他们主张不留墓葬痕迹,反而不需要这种标识作用,也就没有树立墓志的习惯。所以在出土墓志中,多以汉人为主,考古中挖掘的元代墓葬也可证实这点。李瑞霞在研究蒙古式墓葬时提到,一共十五座墓葬,依据墓志、墨书确认的只有四座,分别是元代夫妇合葬墓、赛因赤答忽墓、耿完者秃墓、陕西蒲城县东阳乡洞耳村元代壁画墓,其余都是依据葬俗或壁画确认的。实际上在这四座墓葬中,真正凭借墓志辨认的是合葬墓,其形制符合汉人的传统习俗,有棺有撑。根据近些年的元代墓葬发掘简报可知,新出土的元代墓葬大多形制简单,以土坑墓和砖室墓为主,多为圆形单室砖墓、长方形砖扩墓等。火葬的盛行也使得元代墓葬的数量较其他朝代少一些,并且少数民族没有汉人事死如事生的传统,其陪葬品虽有,但种类和数量都不像前朝汉人墓葬一样丰厚,多为简单铺设,但随着汉文化影响的深入,一些蒙古贵族或王公大臣也会采用墓志铭。...
金代平民阶层大多数因“家贫甚”而“不能具葬”,死后通常凭借天然的土扩下葬。史籍记载缺失,加之这一阶层在亡残后大多无力刻石立碑,使得难以从文字材料判断平民妇女丧葬情况。又因现在出土的平民墓葬发现区域极不平衡,大量墓葬存在被盗扰现象,以及墓葬出土资料报道的不平衡性和不完整性等原因,目前很难做出较深层次的细致探讨与研究,仅能通过现有考古资料概观平民妇女丧葬简况。...
除以上宦门阶层家庭正室、继室在亡残后共同与丈夫合葬的情况外,金代同样存在当家庭中丈夫亡故后,仅与继室合葬,而并未与正室合葬的情况。根据碑刻记载,耶律楚材“先娶梁氏,以兵乱隔绝,残于河南之方城”,继娶“苏氏,东坡先生四世孙威州刺史公弼之女”,耶律楚材“葬于玉泉东瓮山之阳,从遗命也。以漆水国夫人苏氏衬”。篆刻碑铭时耶律楚材与正室梁氏、继室苏氏均已亡故,但仅与继室苏氏合葬,并没有与正室梁氏合葬。碑铭载明耶律楚材并未与早逝的梁氏合葬,主要是因为兵荒马乱,正室梁氏所残之处与耶律公隔绝,无力迁附合葬。再根据《南阳县太君墓志铭》记载,朝列大夫白君的正室亡残,续娶继室夫人李氏。李氏亡故后诸孤“奉夫人之丧,殡于河曲王家里之西原”,崇庆元年(1212“朝列君残,乃合葬焉”。墓志铭对白君正室夫人的身份背景,甚至姓氏均只字未提。朝列大夫白君也仅与继室夫人合葬,而未与正室夫人合葬。...
当家庭中正室夫人先于丈夫而卒,因家庭实际生活需要与较为开放的社会风气影响,部分金朝男性会续娶夫人以充纳内室。继室,指男性正室亡故或者与正室离婚后,依礼所聘续娶之妻。当家庭中正室、继室与丈夫均亡故,尤其当继室不仅是有一位而是有多位时,合葬情况又是怎么样的呢?史籍中并未记载,但翻检考古材料可以从中考察出相关合葬情况。...
源于对祖先的崇拜,彝族人是忌讳非正常死亡的。小凉山子差拉彝族人认为老人到60岁后去世了,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所以家里有年过60的老人,就开始准备老人的后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