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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志的使用一般只存于汉人的丧葬中,正如前文提到,墓志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标明墓主身份,防止墓葬因陵谷变迁或无人知晓受到破坏。而根据蒙古人特有的丧葬习俗来看,他们主张不留墓葬痕迹,反而不需要这种标识作用,也就没有树立墓志的习惯。所以在出土墓志中,多以汉人为主,考古中挖掘的元代墓葬也可证实这点。李瑞霞在研究蒙古式墓葬时提到,一共十五座墓葬,依据墓志、墨书确认的只有四座,分别是元代夫妇合葬墓、赛因赤答忽墓、耿完者秃墓、陕西蒲城县东阳乡洞耳村元代壁画墓,其余都是依据葬俗或壁画确认的。实际上在这四座墓葬中,真正凭借墓志辨认的是合葬墓,其形制符合汉人的传统习俗,有棺有撑。根据近些年的元代墓葬发掘简报可知,新出土的元代墓葬大多形制简单,以土坑墓和砖室墓为主,多为圆形单室砖墓、长方形砖扩墓等。火葬的盛行也使得元代墓葬的数量较其他朝代少一些,并且少数民族没有汉人事死如事生的传统,其陪葬品虽有,但种类和数量都不像前朝汉人墓葬一样丰厚,多为简单铺设,但随着汉文化影响的深入,一些蒙古贵族或王公大臣也会采用墓志铭。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笔者搜集整理的近一千三百方墓志中,就存在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墓志,仅全元文中记载的就有十多例,如至元十五年(1278)的《宣差大名路达鲁花赤小李铃部公墓志》,至元二十一年(1284)的《故嘉议大夫广东道都转运盐使赠通议大夫户部尚书上轻车都尉追封高昌郡侯合刺普华公墓志铭》,至元二十二年(1285)的《大元故光禄大夫监修国史中书垂相耶律公墓志铭》,至元三十年(1293)的《宣武将军汀州路达噜噶齐瓜尔佳玉陇齐公墓志铭》,皇庆二年(1313)的《大元故太傅录军国重事宣徽使领大司农太医院事铁可公墓志铭》,延裕三年(1316)的《奉议大夫甘肃省理问瓜尔佳公墓志铭》,后至元五年(1339)的《真定路总管府达鲁花赤致仕道家奴嘉议公墓志铭》,至正四年 C1344>的《上都新军管军千户夹谷公墓志铭》,至正七年(1347的《江西行中书省左右司郎中高昌普达实立公墓志铭》等。从职官的品级上看,这些使用墓志铭的蒙古官员均在五品以上,并且都家族显耀,世代披露恩泽,瓜尔佳玉陇齐曾言:“吾荷贵主宠恩,三世三品,而家上之碑未立,无以表先世之遇,以衣被其子若孙。”于是求作墓文以扬其先德之盛。也有蒙古女性用墓志例,如至正元年(1340)的《魏郡夫人伟吾氏墓志铭》,至正四年(1344)的《故槽运同知粘合公妻逸的氏墓志铭》,至正十三年(1353)的《元故孺人钦察台氏之墓志》等。这些女性也均为蒙古贵族,家世显赫。根据传世文献中收录的元代墓志铭来看,其存录数量要大于近些年的出土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