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从对兴隆场的调查中可以看出,葬俗的变化不仅体现在仪式上,还体现在观念的变化上。传统丧葬理念内涵丰富,主要有事死如生、以死者为重、表现孝道等。但在这个阶段人们的想法有所变化,不能否认他们彻底舍弃了传统丧葬理念,但其中的内涵己经有所改变。前文提及,人们将葬礼中哭丧等环节视作是“老规矩”,所谓的哀悼和悲伤也是流于形式,孝道观念内涵发生变化。在民国初期社会上对丧俗中的风水思想做出批判,民间社会也开始摒弃僧道、风水等迷信因素。但此时的兴隆场,人们仍然重视风水,认为丧葬仪式可以影响到后代的兴衰。...
追悼会是源于西方的一种纪念活动,与传统葬礼相比,追悼会没有过于繁杂的仪式,持续时间较短,对人们而言是一种全新的丧礼形式。在十九世纪时,追悼会就己经传入中国,在部分地区流行。进入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为了更好地推动礼俗改革,规定对国家有重要贡献者可以举办国葬、公葬,而个人或团体也可以为烈士举办追悼会。此后,随着丧葬礼俗改革的逐步深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人葬礼也可以举行追悼会。为了规范仪式,北洋政府推行了《追悼条例》,规定军事及公务人员因公损命者,除定期设奠、受人吊唁外,还可在家或借公共处所开追悼会,无论男女均可前往出席。其具体程序如下:...
国葬是以国家名义举办的葬礼,通常是国家为了表彰对国家有特殊贡献者举办的仪式。中国的国葬始于北洋政府时期,1916年10月31日,中华民国开国元勋黄兴病逝,由北洋政府国会通过予以国葬;11月18日,蔡愕病逝于日本,由唐继尧等通电请求国葬。重要政治人物的去世推动了国葬法的产生,同时国葬法的出台也为这些重要人物举行国葬提供了法律依据。1916年12月18日,北洋政府宣布通过《国葬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国葬法,其内容如下:...
民国成立初期,中国经历了从帝制向民主共和制的转变,虽然新的国家体制己经确立,但各项规章制度章迫切需要更新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求。这个时期,中国仍然流行传统的丧葬礼俗,但它与社会发展格格不入。例如,传统丧葬礼俗中的成服、五服制是与中国古代的宗法制相联系,其繁琐的仪式和严格的等级制度具有很大局限性。为了促进社会发展,政府先后颁布《礼制》、《服制》以改革旧的礼仪制度, 1912年颁布的《礼制》中第二条规定,庆典、祀典、婚礼、丧礼、聘问,用脱帽三鞠躬礼。实质上是以鞠躬礼代替传统的跪拜礼,体现了更为文明的礼仪习惯。《服制》中规定在丧礼中,男子佩戴黑纱,女子胸前缀黑纱结,实际是对传统丧服的改革。随后,北洋政府制定了新式丧礼,从服色、吊唁、礼节等各个方面做出规定:...
笔者于2012年8月份作为领队参与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来到云南省安宁市进行题为“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与利用研究”为题的项目调研。在20天左右的调研中,获得了很多有用的信息,现结合安宁市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的实例来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选址问题进行分析。...
在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选址过程中,往往自然方面的矛盾比较好协调,因为涉及的利益比较单一化,且自然环境相对稳定,可以较为合理的规划,而涉及到人文领域,如中国传统文化、当地多样的民族习惯和殡葬传统的问题,则不能同一而论。这就涉及到了传统文化民族习惯与现代化法制化发展过程的互动问题。这是一个法理学的问题。...
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既具有自然特性,也具有人文特性。一方面,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对农村集体土地在利用前的一种论证和决策。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这就包括气候、地址、水文等多方面的因素。务必要做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西方学者很早就开始关注人类生活中的各类仪式,单单就相关学者对丧葬仪式的研究成果看,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三种主要研究模式。一是功能论模式,以涂尔干、马林诺夫斯基、拉德克里夫·布朗等著名学者为代表。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是研究宗教仪式和信仰的先驱,他将丧葬仪式表述为服丧仪式,通过分析土著人服丧时集体呈现出的过激情绪行为,认为丧葬仪式具有凝聚力,强调仪式的社会整合功能。作为英国功能学派创始人的马林诺夫斯基则侧重从个体心理角度分析葬礼的功能,他通过分析人类对待死亡时即怀念死者又恐惧尸体的两重心理的研究,揭示了仪式的情感抚慰功能,提出了著名的“仪式功能论”。英国学者拉德克里夫·布朗在《安达曼岛人》一书中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了安达曼岛人的各类仪式,认为丧葬仪式具有调节和维持社会秩序的仪式功能。...
公墓制度的建设与殡葬改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为解决墓地与耕地之间的矛盾,应主张建立公墓制度,而建立公墓制度的前提是推行殡葬改革,即以火葬的方式取代土葬,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1.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原则上不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进行规制,只对法律生效之后的行为有效。对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条例》生效前的违规殡葬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不能强行扒坟。例如,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的,可依据该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如果违规需要平坟,民政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1999至 2012年这段时间因强制平坟所造成的损失则应给予利益相关人适当的补偿或者赔偿。对《条例》生效之后的违规殡葬行为,行政机关依然无权强制平坟,而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为违规殡葬,是否要强制平坟。在平坟实施过程中,政府机关也可以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在双方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