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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国内没有明确农村墓地使用权及其法律性质的规范,所以学者按照学理对墓地使用权按照权利属性划分为债权性墓地使用权和物权性墓地使用权,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就有了“物权说”与“债权说”两个理论观点。虽然目前农村墓地使用权属于物权性质的理论为主流观点,但是学界对此依旧争论不体。坚持“物权说”的学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特许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特殊的用益物权。坚持“债权说”的学者则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租赁合同关系或者行政服务合同关系。...
由于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与农村墓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形成与农村墓地相关的权益体系,也没有解决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定义、性质、期限等基本问题。在现实生活的民间习惯法中农村墓地这样性质的权益又确实存在,农村村民一般都会出于民间习俗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尊重农村墓地的相关权益。但是随着社会各个方面的功利化色彩日渐浓重,民间习俗和文化传统等因素逐渐不受重视,与农村墓地相关的纠纷与日俱增,缺失调整农村墓地相关权益的规范导致地方社会舆情事件频发,不利于新时代新农村的法治建设。...
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变动按照权利变动的过程可以划分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消灭。因为在《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中,只对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进行了粗疏的规定,禁止了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的规范,加上各地政府在农村基层的执法力度相较于城市较弱,所以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的管理在不同地区之间差异巨大,总体而言比较粗放;由于缺乏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的规范,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的管理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法律关系由各个法律要素组成,当下国内理论界的通说观点认为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变动按照权利变动的过程可以划分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消灭。下面将分析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及其变动的现状。...
学界中一直存在对墓地使用权性质的探讨,至今未形成一致观点,我国主要分为“物权说”与“债权说”两种学说,“物权说”认为,之所以将墓地使用权认定为物权,主要考虑到的是,适当限制墓地所有权的使用、给墓地使用权人维权留下更为宽裕的空间,如果在墓地使用权为债权的背景下,难以对抗墓地所有权,墓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将被搁置于边缘地带,同时,在权利期限上,物权属性可以为墓地使用权人谋取更长的使用期限,更符合墓地本身的用途需求,此外,在征收补偿、权利转让等方面,将墓地使用权以“物权”而论在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上均比债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更具合理,对比之下,该学说认为“债权说”难以实现对墓地使用权人权益以及对墓地本身的合法有效保护。基于该观点,已经有学者认为,可将墓地使用权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种类,并将其纳入用益物权种类,仅在用途上区别于一般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债权说”则认为,墓地购买者与经营方成立的为租赁法律关系,因经营性墓地使用期限最长为20年的规定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合同期限相一致。...
贵州喀斯特地区的石棺墓、岩洞葬等蕴含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不仅对保护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对我国当前提倡的“生态丧葬”或绿色丧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各民族丧葬方式包括土葬、火葬、崖葬、树葬、水葬、天葬(鸟葬)、塔葬等类别。其中,土葬和火葬是我国传统丧葬的两大主要类别。土葬是我国流行时间最久、范围最广的丧葬方式,主要流行于以土地为本的汉族地区。而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环境和经济生活的差异,存在火葬、崖葬、天葬、水葬、树葬等多种形式的丧葬方式。其中,火葬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在我国西部的游牧民族中流行,并成为我国西北、东北、西南各地部分少数民族的主要葬俗。...
上述意见的出台年份和内容明显体现出国家在殡葬改革过程中的工作方式。先经过研究调查后提出工作总纲,为殡葬改革指明一个整体的方向;接着便是发动“人”的力量,从党员干部带头起到示范作用,潜移默化逐渐发动人民群众,影响他们对殡葬改革的接受度;然后在全国上下建设生态文明、注重环境保护的时候提出节地生态安葬的意见,紧跟时代潮流;最后则是总结前一阶段的各项工作,反思不足、发展长处,制定下一阶段的改革总纲要。这种工作方式不仅关注社会整体层面的变化,也就是行为的改变,还关注着人们思想层面的改变,最终可以形成内外两张网,不漏掉一个人,涵盖殡葬改革工作中的每一个角落。...
自1985年2月《殡葬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以来,结合当地实际存在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规定,制定了各项具体实施办法。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个别省份制定的《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仅是简单照搬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没有结合本地地方特色制定实施办法。例如,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是将国务院《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改为“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②其他条款均无变动,这种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是一种不钻研、不思考的行为,对于殡葬改革工作在基层的开展有非常不好的影响,没有将殡葬改革上升到一个战略高度的地位。...
从推动节地生态安葬到倡树现代文明殡葬新风,从补齐殡葬设施建设短板到推进生命文化教育,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建议提案办理作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与推动殡葬等民政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将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转化为具体政策和工作举措,着力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殡葬改革工作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