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1、公墓种类的划分不符合社会现状 因为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将公墓按照城乡二元化的标准将公墓分为在农村的公益性公墓和在城市的经营性公墓,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多个城市都出现了城市公益性公墓,所以该部门规章的对于公墓的种类划分存在错误。又因为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中将公益性公墓定义成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服务而构建的建筑、组织和系统等,所以《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公墓的种类划分存在错误。...
1、重新定义坟墓、公墓和墓地等的基本概念 因为坟墓、公墓和墓地等词语的语义在现实生活中基本上相同,而与农村墓地相关的规范中又没有界定清楚相关的基本概念,所以在各类地方性规范中存在相关概念指代不明的问题。农村墓地的内涵不能涵盖公益性墓地的内涵,公益性墓地的内涵也不能涵盖农村墓地的内涵。农村墓地不但包括了农村公益性墓地,而且包括了农村的家族墓地、农村的外国人墓地、农村的华侨墓地、农村的风水墓地等各种墓地。公益性公墓包括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了农村村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服务而构建的建筑、组织和系统等,包括了农村公益性墓地和为农村公益性墓地服务的其他用地。因此,建议重新定义坟墓、公墓和墓地等的基本概念。...
因为国内没有明确农村墓地使用权及其法律性质的规范,所以学者在农村墓地使用权法律属性的问题上争论不休。...
祖坟之所以在国人心中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在于其承载着后代亲属祭祀的意义,而祭祀乃是后代亲属对其祖先最为直接的怀念方式,也是后代亲属所享有的精神利益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正是通过祭祀这种形式,才从中流露出了后代亲属的“孝”与“思”,对其祖坟享有祭祀的权利便成为了后代亲属享有的权益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无论是因何原因远离祖居之所,无论后代亲属之间因何种事由而产生纠纷,任何人无权剥夺后代亲属对其祖坟享有的祭祀权,此项权利的提出亦是对民间存在的阻扰其他亲属回家祭祀祖先的“霸道亲属”的制约。...
此处的完整是指遗体不受破坏、盗取、侮辱等非法行为的侵犯。对先人遗体的保护其意义不言自明。依据中国的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每个人希望生前幸福生活,死后也能入土为安。入土为安,此一“安”字不仅代表着逝者生前的希望,也是生者对逝者的承诺和自己良心地负责,对道义和责任的履行。任何对先人遗体的侵害,不仅是对逝者的人格利益的一种侵害,更重要的是对生者的人格利益的极大侮辱,对社会利益的巨大伤害,从另一个角度也是对死者近亲属享有的祖坟管理权的侵害。因此,对逝者遗体的完整保护是其后代最主要的权利,同时也是最主要的义务,当然,此处的遗体应作广义讲,因我国各地风俗不同,在死后入土的前提下,有的地方是尸体入葬,也有的地方为骨灰入葬,所以此处的遗体应包括遗体、遗骨和骨灰。...
在强调祖坟后代亲属的相关权益时,其中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祖坟并不同于祖坟所依附之土地。其关系恰如房屋与其所依附之土地。权利主体理所当然对于其房屋享有所有权。然对于房屋所占用之地则只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其原因显而易见,因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划分为两类: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
从国家已经出台的《公墓管理办法》和《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各地出台的城镇公益性墓地建设意见中,可以窥见有关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公益性墓地的特殊性,明确其在适用对象、价格等具体内容方面与经营性公墓的不同之处,可以有效的防止公益性墓地借公益性之名谋营利性之实。...
首先,城镇地区墓地形态存在公益属性缺失的现状。公墓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事业本应惠及全体民众,但在广大城镇地区存在的墓园,虽名为公墓,但“公共性、公益性”的内涵被营利性的目的吞噬,使得城镇墓园的发展与其本应具备的公益属性相差甚远,仅有经营性而不具公益性。...
如果上述通知制度和续期制度运转正常,则墓地使用权人取得继续使用该墓地的情况,但由于墓地使用权的具有期限的限制,因此在70年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以及在通知送达后,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或宽限期经过后没有续交费用的,则意味着丧失了墓地使用权。鉴于墓地对逝者近亲属而言具有强烈的人格意义,而骨灰、遗体的处理与善良风俗密切相关,因此即便是墓地使用权已经消灭了,对于墓穴及其附属设施等建筑物以及遗体或骨灰的处理仍要相当谨慎,充分考量权利人的情感利益。...
以殡葬行为具体内容对殡葬行为进行划分,可以将殡葬行为分为遗体处理行为、安葬行为以及举行仪式行为。遗体处理行为是指殡葬行为中的遗体接运、遗体火化行为;安葬行为是指殡葬行为中对骨灰以及遗体的安置、埋葬行为,包括海葬等生态葬;遗体火化行为与安葬行为以骨灰装盒活动为界限,二者之间有前后顺序;仪式行为则是在殡葬行为中为了纪念死者举行葬礼以及祭祀死者的行为,仪式行为既可以在遗体处理之前,也可以在安葬行为之后,并无明显前后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