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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已经出台的《公墓管理办法》和《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各地出台的城镇公益性墓地建设意见中,可以窥见有关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公益性墓地的特殊性,明确其在适用对象、价格等具体内容方面与经营性公墓的不同之处,可以有效的防止公益性墓地借公益性之名谋营利性之实。

第一,城镇公益性墓地应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镇公益性公墓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设施,但这并不意味者其取得和使用的无偿性,其公益性主要体现为在兴办主体上,由民政事业单位承担;在销售价格上,追求保本微利而非高额利润,即以收回成本的方式进行定价,且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如重庆市将城镇公益性墓地的价格定为经营性墓地的一半;至于管护费的收取,当然应低于经营性墓地。
第二,应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若要取得墓穴和附属设施,必须同时取得其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的不同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墓地属性的不同。城镇公益性墓地所使用土地来源于划拨国有土地,城镇经营性墓地所使用土地为城镇国有土地,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取得。
第三,在适用对象上应惠及全体群众。
经营性公墓以本地区的城镇居民作为服务对象毫无质疑之处,但公益性墓地
的服务对象在理论上却存在一些争议。如主张不分区别的向全体城镇居民提供;或以经济条件为标准仅向城镇居民中的贫困、低收入群体和低保人群提供;或仅面向对城镇、国家发展做出过卓越贡献的人士或烈士等特殊人群提供。人为的划分服务对象,不仅划分标准难以确定,存在操作空间,而且有违公平正义的基本人权观念。在享受国家公共服务方面,所有人处于平等的相对人地位,若仅向特殊人群提供,则与公墓的公共设施的功能定位相背离。实际上,从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立法者也采纳面向全体城镇居民提供的观点。如201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规定市公益性公墓,其服务对象为全体城镇居民。虽然北京市2009年首个公益性墓地投入使用时规定,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可享受一定的政策倾斜,可以申请免费使用,其他市民享受低价和一定比例的补贴,但其申请主体依然为全体市民。同时为防止墓地炒买炒卖的发生,城镇居民在取得墓地使用权时须提供逝者火化证和能证明逝者生前的身份证明。
第四,服务内容上以骨灰葬为主,向生态葬倾斜。
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城镇公益性墓地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而不提供遗体安葬服务。同时对新型环保的树葬、花葬、壁葬等生态节地葬予以大力提倡。如重庆地区首个市级公益性公墓中生态葬的比例高达40%,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出于现实的需要。多年来国家积极倡导以火葬代替土葬,以节约土地资源,实现殡葬文明。近年来,由于火葬造成的环境污染,人们开始提倡节地生态葬。但由于“入土为安”观念的根深蒂固,火葬在很多地方尚没有完全普及,而新型的节地生态葬民众的认同度也不高。而城镇公益性墓地只提供骨灰安葬的服务可以为传统的殡葬陋习向新常态的转变提供一个缓冲带,培养厚养薄葬的社会风气,逐渐的向文明殡葬方式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