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因为土地的国家所有,任何土地使用权都是有期限的,城市公墓对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也不例外,但具体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城市公墓土地使用年限应该根据其土地的取得方式来确定。事实上对城市公墓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年限问题,殡葬管理法规尚未作出规制。购墓人对城市公墓的占有是有使用周期的,《公墓管理办法》中对此作了规定,以二十年作为购墓人使用公墓的一个周期,这里规定的是公墓的使用周期,而非对公墓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周期。但是一般来讲,居民对于城市公墓的需求是永久性的,仅以二十年为一个周期似乎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购墓人基于传统的观念,往往不愿意迁坟移位,这样就会导致在续期过程中处于绝对的不利地位,使得城市公墓在不用转售炒卖的情况下,仅在续期的这一方式中就会成为谋取暴利的工具。所以说对于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关于续期条款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指导。这样就反映出了社会需要与立法滞后的冲突。...
制度有机构、制度、规定之意。有社会学者译作“社会设置”,旨在表达其在社会学上的意义。制度(Institution)是一套有形无形的框架和规则体系,它通过规范、专业、整合而降低交易成本。[8]政府制度是国家规则或运作模式,是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因此,制度也被视为社会代理人行为的规律,代理人自己暗地创造这种规律来解决各种各样的反复出现的问题。...
丧葬习俗对立,主要体现在隆丧厚葬与简丧薄葬两个方面。隆丧,指的是遗体从去世到埋葬之前的所有环节复杂、隆重。厚葬则指遗体或骨灰埋葬过程中的花费巨大以及大量丰富的随葬品。厚葬的开始应该是从大量随葬品的出现以及等级制殡葬制度开始的,厚葬从一开始只是为了满足了少数地位尊贵之人的某种需求,或许是相信灵魂不死,那些随葬品正是他们在另外一个世界继续现世生活的替代:或许是为了符合等级制的殡葬制度,为了符合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
《辞源》里“殡葬”一词的解释为,人死后埋葬仪式的文明用语,如今是指采取何种方法处理死者遗体,以及悼念死者的一系列过程,包括讣告、吊唁、出殡、安葬以及安放骨灰盒等。殡葬原是土葬的文言用词。“殡”一作停枢解,如《礼记》:“夏后氏葬于东阶之上”、“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周人殡于两阶之上”;一作葬解,如《荀子》:“三月之殡”。“葬”作藏解,如《礼记》:”国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于衣,撑周于棺,土周于撑。”“古之葬者厚衣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周易·系辞传》,“盖世上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纳姑撮之。其颗有砒,晚而不视。夫砒也,非为人砒,中心达于面目,盖归反捏而掩之。”(《孟子·滕文公上》)“孔子既得合葬于防,曰:‘吾闻之:古也墓而不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礼记·檀弓上》殡葬在当代的意义与过去大致相同,都是处理逝者遗体的方法、方式和悼念死者的相关仪式,包括从临终前告别到临终之后的仪式以及遗体处理,也包括遗体或骨灰安葬以及节日的悼念等事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传统民法中的人身财产二分法开始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在某些事物中,人身与财产出现融合的迹象,二者的边界开始变得模糊。由此,学界出现了“人格物”这一概念。简单来讲,人格物是一种蕴含某种精神性利益的物,此种物上附着了一定精神寄托,这种精神寄托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文化、习俗、道德有着密切联系,“人格物”代表的是双重利益。...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并不存在现行法律的条文中,官方文件也并未明确提出,目前我国关于墓地使用的规定多出自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等法文件中。其中国务院发布的有4部,目前仍然有效的是《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有3部,地方人大制定的有115部,地方政府制定的有110部,尚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较高位阶的法律对墓地使用的各种问题进行调整。由于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并且出现了诸如“周口平坟事件”、“行知园扩建事件”等影响重大的事件,近些年来,学界逐渐开始关注此类问题。因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所呈现的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在所收集到的文献中,学者大多直接使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一词进行论述,而并未对这一概念进行精准界定。在部分文献中,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表现为经营者对用以建造墓地的土地的使用权,还有部分文献中则表现为购墓者对已购买墓地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设立主体。最初的经营性墓地由民政部筹办和建设,后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公主体逐渐将建造权和管理权让渡给了私主体,经营性墓地的营利性也逐渐凸显出来;公益性墓地为村委会筹办和建造,一般村民可凭该村集体的户口无偿使用,或至多交纳一定成本类费用。...
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也属用益物权,如同其他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一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出多种不同形式的分类。从取得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取得的原因来看,有基于法律原因取得的,也有基于法律以外的原因取得的。文章仅从“取得性质”来分析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我国现存的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民政部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条件如下:...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农村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也属于用益物权,其具有用益物权的些许相似权利,也有其自己的独特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