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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办法》中规定,墓地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禁止自行转让或买卖。但对墓地使用权的流转规定较为模糊,在民政部等相关通知中有“禁止非法转让、出售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但对“非法”范围尚无明晰划定。该项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炒卖墓地行为的发生,但无法制止变相的炒买炒卖活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住所变更、风水考虑等因素,迁墓时有发生,若一味地禁止墓地的流转,则墓地购买者或者墓主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应由民政部主导构建墓主墓地使用权的回购制度,允许墓主与公墓建造者之间的转让,通过严格的条件设计达到保护墓主权益与遏制墓地炒卖的双重效果。...
承接上述之墓地使用权的续期,公墓建造者通知后,可能出现三种情况:第一,墓主与公墓建造者签订墓地使用权合同,对墓地进行续期;第二,墓主不愿再行续期,将埋葬之骨灰取回;第三,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墓地无人问津。在第一种情况下,墓主通过续期、缴费继续享有对该块墓地的使用权,可以继续维持使用,权利期间重新计算。...
在城市建设高速建设、人民对社会生活标准和要求普遍提高的当今社会,公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进程中是相对滞后的,现有公墓无法全面满足日渐多元化的殡葬需求,发展生态殡葬的呼声越来越高。...
作为一座六朝古都(后燕、辽、金、元、明、清),北京地区公墓的布局既具有空间上的独特性又具有历史时间上的典型性,客观地反映了北京这座古都不同历史时期的空间结构,呈现出独特的多元复合特点。而公墓的位置选择是由政治、文化、族群、宗教、生死观等诸多复杂因素综合驱动的。...
墓园空间内不同功能区要结合不同的景观特点进行设计,在空间开阔的地带要设计的较为轻松,开展一些教育功能的集体活动。而个人的祭祀环境需要设计的利于独处和思考,并且在独立成为景观的同时,不影响其他景观效果。而情感空间的景观空间营造主要可分为材质,色彩,肌理要素,在不同的场景营造中,与人的情绪交流,产生不同的情绪。...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均明文禁止墓地任何形式的转让,但墓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在现实一定条件下,具有可转让性。例如虽然明确严禁转让、炒买炒卖墓地,但用户在购买墓地后有可能因为移坟、未实际使用前另选墓地等实际性问题造成墓地空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的问题。因此建议对经营性墓地可以进行限制性的转让,应当限定不得向墓地经营者以外的第三人出售转让,必须由墓地经营者予以合理回购。...
物权登记是表征其物权归属和负担的法定公示方法,经营性公墓使用权也应当采用墓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作为墓地交易流转规则的前提,以便更大限度地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权益,维护死者的安宁。墓地是死者的居住之地,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可以利用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开展墓地使用权的登记公示工作。...
限定购买条件的原因在于土地资源和公墓的供需关系紧张,初衷在于合理使用土地,消除炒卖墓地现象,体现墓地的核心功能。关于用户取得的条件,首次是由《公墓管理通知》规定,确定购买墓地的用户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生死之情,是人类永恒的情感共鸣。荀子“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始终俱善,人道毕也。故君子敬始而善终。”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哲学观点“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的观点来进行分析:生命本体作为一种物质形式,有且只有一次。死亡对于逝者,是生命历程的结束;对于生者是悲伤的开始。那么如何在逝者去世之后继续去延续情感,这就促使了具有象征意义的最初的墓地的产生,人们通过祭拜墓地这种“物质”去传递自己的哀思、情感等“意识”。这是与动物的最本质的区别:人类具有以人文关怀为内涵的人伦行为,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
首先,以地形、道路、建筑、墙体划分为主,以植物、景观节点、水体划分为辅。在划分功能区时未综合考虑功能区与周围环境的融合问题,功能区与功能区之间的联系问题,未斟酌观赏心理和路径的科学性。分区多为主观意愿,缺少科学理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