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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其将墓地的管理权下放到各州,由地方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管理。因此德国各个州对墓地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柏林州的《墓地法》认为墓地可为城市增添绿化,其将墓地认定为是具有祭祀、祭祀等功能的绿化用地。城市中的墓地不仅起着殡葬的作用,同时也承担着城市公园的任务。同时,规定了墓地所有权人为政府或是教会,而经营性墓穴上只有使用权。同时其在时限上也进行了设定,当使用权人购买了墓地使用权之后,其拥有20年的使用期限。期限届满之后另行付费,否则经营者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将其收回并二次出售。依据德国的法律法规,墓地使用权不仅可以转让,也可以设立抵押。...
由上文中农村私人墓地合法性问题的案例归纳可知,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肯定农村私人墓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大多数法院回避了其建坟合法性问题,肯定了农村私人墓地上的墓地使用权,但是其依据的标准各异,说理也五花八门。同时,在类似情形的案件中亦有法院不认同私人墓地上的墓地使用权。...
就城市经营性公墓的立法来看,我国中央与各级地市的相关立法中,除却《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是把墓地的使用时长设定为70年以外,其他地区的相关立法都是设定期限为20年。可是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这短短的20年并无法满足民众的预期,也对殡葬改革带来了阻碍。...
关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物权化主要涉及了两种学说:第一种,特许用益物权说;第二种,用益物权说。在江平教授看来,可以将墓地使用权看作是一种“特许用益物权”。但是特许用益物权主要针对的是土地资源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比如海洋上的采矿权、石油开发权,以及捕捞权等。由此可知,它和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有一定的差异。而用益物权说则是将农村墓地使用权界定成是一项民事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性十分吻合,但其权利的实现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应归类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
债权说将城市经营性墓地与其买方之间的关系视为简单的租赁关系,而非所有权关系。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采访中也进一步地确认了城市经营性墓地的债权属性。此学说在市场经济下也有一定合理之处。首先,墓地的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通过合同明确了墓地的使用期限与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义务。其次,其有利于节约殡葬用地,同时缩短了墓地的使用时间,提高了墓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私人墓地是指利用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作为殡葬用地的墓地,其中也包括了传统宗族墓地。...
在分类成立临终关怀机构的基础上,殡葬政策应该注重充足的财政供给。临终关怀的政策支持可以针对不同对象,如“善终关怀机构”可以主要面向已经领取养老保险的人群;“临终关怀疗养院”可以面向所有人群。...
一方面,“临终关怀”对被关怀者具有现实意义。首先,从被关怀者的角度而言,实施科学、及时的“临终关怀”,能够为即将离世的病人减轻疾病所带来的痛苦、舒缓内心的抑郁及畏惧,做好从容面对死亡的准备。其次,在为家属减轻医疗负担的同时,疏导了伤痛情绪、避免“病态”悲伤的积聚,指导他们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发泄情绪,用积极的态度面对亲人的离世与自己今后生活的关联以及接纳逝者最后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比如捐献逝者的器官、遗产或未问世的文化遗产等。再次,为家属提供了一种缓解“421”家庭没时间照顾患病老人的问题。北京市老龄委的调查发现:有49.8%的年轻人认为由于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老人,而民政部的统计表明:有3250万的老人需要长期护理。由此可见,临终关怀的需求是巨大的。...
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经营性公墓的使用期限仅规定了不得超过20年,并未对续期问题加以规定,但《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此问题却做出了具体规定,墓穴安葬管理费的征收按年计算,且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需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仍未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提供了3个月的宽展期,但是也并未规定墓地经营单位的通知制度,要知道20年期间可能会面临几代人之间的生死过渡,墓地经营者通知不到位而处理骨灰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所以经营性墓地使用权通知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意义。...
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②。从权利的定义上来说,不论是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原始主体一一墓地经营者,还是继受主体一一购墓人,均符合物权的要求。墓地经营者在获得相应的建设资格和销售许可后对墓园内的墓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购墓人在购得墓地使用权后也直接并排他的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