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我国法律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期限界满后续期的权利,而且包括自动续期的住宅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的续期都以申请为前提。巾墓地不是住宅,应当适用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程序,因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应提出书面续期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根据前文阐述,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限取决于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用地类型,且经营性墓地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之上,用地类型与“其他用地”最为合适,而其他用地类型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限应当在这50年范围之内。这里论及的使用期限仅仅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墓地,划拨取得的墓地使用权的期限由永久的,具体使用是严格依据相关划拨政策规定的。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在50年范围之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确定,约定期限也不得超过经营者从国家取得用地使用期限的剩余年限。《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规定的20年缴费周期与墓地买卖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是有实质区别的,该期限性质上并不是规定所说的使用期限,而应将其归为服务性合同的期限。...
交付、登记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变动的一般规则,这是由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墓地是死者的安息之所,原则上是不动产,以墓地为载体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理所当然的使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构建公示登记制度一方面能为墓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能够给地下逝者带来更多的宁静而不受打搅。...
人类是有理智与意识的高级动物,对于死者的殡葬行为是受人自身思想支配的,也会因外界刺激而产生心理上的感受和反应,传统的力量是无法抗拒的。“入土为安”的观念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然而从生态学角度来看,“入土为安”有非常正确的一面,因为它偶合了生态系统中“物质良性循环”的科学规律。环保葬充分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权利,尊重死者对大地和绿色环境的最后奉献,尊重死者其实就是尊重生者。...
陕西省黄陵县是轩辕黄帝陵墓的所在地。轩辕黄帝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祖先。每年的清明节,陕西省委、省政府领导都在这里组织全国各界人士代表和海外侨胞代表达十几万人的隆重纪念活动一‘中华大祭祖”。一句“我们都是炎黄子孙”的呼唤,就会让全世界中华儿女的心紧紧连在一起。这里是中华民族凝聚力产生的源泉,五千年来,世世代代的炎黄子孙都在这里纪念着先祖,也怀着崇高的敬意在这里栽下了大片大片的翠柏林,一派生机盎然的景象,开创了殡葬同绿化统筹兼顾的先河,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绿色环保葬”的典范。...
迄今为止,我国在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中仍然大力推行火葬的殡葬方式,经过分析,我们已经认识到传统殡葬方式对环境的危害性很大。在我国一些大城市,生态墓园的思想已经悄然而生,尤其是南方的一些大城市为了解决土葬和火葬带来的问题,已开始试行树葬、花葬、草坪葬。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谋求城市与环境和谐发展,已成为城市发展的方向和国家的重点计划。墓园作为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现墓园绿化和园林化已成为城市文明程度的象征。生态墓园的设计体现了“生者为重、环保为重”的思想,妥善解决了骨灰安置等问题,在让逝者入土为安的同时,还能给人留下一片绿色。当然,这种方式还是忽视了火化遗体的危害性,绿化力度也不够大,但仍然有进步意义,也为真正意义的环保殡葬奠定了基础。那么到底有没有一种可以彻底解决传统殡葬,尤其是火葬弊端的新型殡葬方式呢?笔者经过认真思考,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殡葬方式—环保葬。并试图通过多方式的倡导,逐渐使这种殡葬方式在我国固定下来,使其最终成为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政策、并乐为大众接受的新式殡葬方式。...
西方政治从对死亡文化影响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邦国林立,战争不断。二是古代的民主政治。三是神权与世俗权力的形成。四是天然契约论。五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影响。...
西方哲学一开始就比较关注个人及个人在社会整体中的作用。谈西方哲学不能不从西方哲学的鼻祖苏格拉底谈起,同时也不能不谈对西方后世死亡文化有深刻影响的伊壁鸿鲁。...
村葬是指不分民族、家族,村里的死者都安葬在一起公共的墓地里。这种公共葬地是村社墓地,是所有村民公共的财产。云南崩龙族聚居的村落就有村社墓地,本村的死者不分等级、家族、姓氏均可入葬。城镇村落发展起来后,又出现了城镇基地。城镇墓地有的仍以民族、家族为单位“小聚葬”,有的不分民族、姓氏、职业、年龄、性别,实行杂葬。...
(1)从外因来看,无法进行公墓用地的持续扩张 在土地资源尤为稀缺的苏州地区,能够用于建造公墓的土地极其有限。根据苏州市2016年末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可知,殡葬设施所属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仅占总量的0.20%。再除去风景名胜用地后,能够实际用于殡葬设施的土地供给量则更是屈指可数。此外,殡葬用地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其他方面的土地利用有着不同之处,在选址方面并非任意的土地都可用作公墓建造。《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殡葬法规都明确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地区建造坟墓。公墓的扩建在土地总量与建设选址上受到了双重制约。并且《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在2004年就已明确提出禁止新建和扩建墓地,这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死墓危机”的来临。通过卫星影像判读发现,苏州市30家经营性公墓,已占土地2700亩左右,基本上接近了规划总量。各公墓内大部分土地已经开发,部分公墓已经没有存量土地可用,进入了“死墓”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