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材料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项目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
(三)在墓区内统一设立焚化点,严禁随意烧香焚纸。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四)对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公安、民族等部门参加,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