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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权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来源:2025-01-08 09:07:14

    墓地作为祖先遗骸的安放之处和重要的祭祀场所,自古便受到国家立法的严格保护。但因古代立法重刑轻民的特点,墓地保护的相关法规多见于刑事立法,有严苛的刑罚处罚,极少涉及民法保护的内容。有关墓地保护的法律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吕氏春秋》曾记载,在先秦时,对“奸人盗墓”的行为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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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唐朝时,对盗墓的刑罚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诸发家者,加役流;已开棺停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其后,无论是明朝的《明会典》还是清朝的《大清律例》,均于刑律中对民间盗墓行为的刑罚进行了规定。在现代社会,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六法体系中,由刑法规制盗掘坟墓的行为,并专章规定了“袭读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但我国的《刑法》仅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侮辱尸体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并未对盗掘、破坏民间一般坟墓的行为进行规定,覆盖范围有限。对一般坟墓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法中,由于行政法律关系所涉双方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墓主往往被排除在外,其利益受损后难以从行政处罚中获得弥补。而现有的与墓地使用权相关联的民事法规仅有《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又因为其规定范围狭小,难以囊括包含墓碑、坟头在内的整个墓地,无法为受损害墓主提供充分补偿。私法的缺位使得普通坟墓、墓地与遗骸没有获得一体的平等保护,难以形成墓地保护的完整体系,致使民众对墓地保护的期待落空。在我国向和谐法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墓地的重要性随着“慎终追远,民德归厚”之儒家传统思想的丰富而愈发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明确墓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其民法保护体系亦函待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