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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基地权是由韩国司法机关认可的一种权利,具有地上权特征,但不同于地上权。其权利人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坟墓,并享有类似地上权的物权,其范围不局限于坟墓基地附近土地,还涵盖保护坟墓和祭祀必不可缺的空地。坟墓基地权的产生原因有三:第一,欲取得坟墓基地权的人向土地所有权人发出要约,经土地所有权人承诺后取得坟墓基地权;第二,土地的原所有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坟墓在先,转让土地所有权在后,对于土地继受所有权人而言,原权利人就是坟墓基地权人,但是若两人在土地所有权转让时作出排除坟墓基地权利的约定,或者坟墓采用平葬等由外部无法识别的安葬方式,原土地所有权人不能取得坟墓基地权;第三,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坟墓并和平、公开占有超过20年的,基于时效制度可以取得相应范围的坟墓基地权,但时效取得人仅限于死者及其直系子孙。

坟墓基地权对墓地所有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对坟墓所占用范围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围绕着墓地相关的活动,坟墓基地权人可以为管理和保护墓地而利用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人不得擅自侵犯坟墓基地权所含摄的土地,且这种权利不以登记为要件,只要事实上成立,即可对抗第三人。但是使用权人不能再行添置新坟,扩大墓地面积,不能改变墓地用途。2000年颁布的《关于葬礼等的法律》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更倾向土地继受所有权人,限缩了坟墓基地权人的权利范围,赋予土地继受所有权人更多的权利,如土地继受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坟墓基地权人销毁、移葬新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