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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殡葬方式的历史沿革

来源:2022-11-18 03:00:11

    前文在人类殡葬起源的原因分析中,第三种学说即迷信产生说中己经谈及了我国先秦及汉代殡葬方式的起源,在此处就不再赘述,承接上文继续研讨。在我国古代,从山顶洞人、元谋人时期就开始实行埋葬,也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土葬,可在我国唐代,随着中华文明的扩张,对外来文明采取了一种兼容并蓄的态度,在坚持本民族的文明的同时,开放的吸收了很多外来文明,这其中就包括源于印度的佛教,在唐代,儒家学说、印度佛教及传统黄老道教相互糯合,火葬行为开始在我国历史中得以记录。

                               浏家港陵塔,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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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唐代,佛教学说得到改造后,虔诚的信仰者们认为,人的灵魂要想得到轮回、超度,就需要舍弃原来罪恶的肉体,因此必须要将原来的肉体火化掉才可以升华灵魂,火葬在唐代中后期开始出现,在后来的南北朝时期开始盛行。后来的宋元时期,由于国家政权极不稳定,殡葬习俗处在儒家、道家、佛家及少数民族文明多重掺杂的混合过程,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到了明代,程朱理学的盛行使儒家学说再次成为统治阶级推崇的思想,也就是在这个时期,人们不仅给殡葬行为穿上了迷信、神秘的外衣,同时也增添了庄重、道义、孝文化的色彩,使殡葬本身兼具了多重深刻、重大的含义,人们有意识的将死者的殡葬行为与生者的命运、品行紧密的联系起来,使殡葬行为逐渐神化、隆重化。这一点与同一时期的欧洲文明有极大的反差,从公元四世纪开始,由于基督教统治欧洲,其教义认为人生来有罪,肉体要受到轻视,故反对厚葬。

    正是基于厚葬的思想,土葬便顺理成章成为了我国汉族居住地区最为传统、广泛的一种殡葬方式。虽然在唐代佛教圈内出现了火葬,一些少数民族还传入了天葬、水葬、悬崖葬、冰葬等方式,但仍然未能影响土葬作为华夏民族不可动摇的殡葬方式。“入土为安”是华夏民族认为最稳定的、最可靠的使逝者得到安息的方式。

    在我国,土葬最开始的时候是没有棺材装载尸体的,尸体仅就是用杂草、草甸子或草席包裹好,随着尸体一起埋入土里。所以在古代著作《易系辞》中曾有过这样的描述:“古之葬者,厚衣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在我国己经考证的仰韶文化和大汉口文化中,分别有了石棺、瓮棺,到了原始社会末期才有了木棺。从夏商时期到春秋时代,土葬往往是“墓不同坟”的,意思就是说人们要把死者安放在棺中,然后棺入土穴,把棺埋了的地方叫墓或莹,在墓的后方的土地上要堆土成丘,称之为坟或缘,墓是平处,坟是墓后面的土丘。直到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加剧,战争、迁徙的情况经常发生,人们为了节约土地和下葬的时间,“土丘坟”才开始出现,即坟墓一体。据考证,我国第一座坟墓是西周时期,周武王为了祭祀前朝大臣比干而修建的,自此开启了兴修坟墓的先河。同时,我国传统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更是为后期千百年来修筑坟墓提供了物质基础,小到民间的地主富绅,大到我们今天仍能看到的明清皇陵等等。

    与土葬习俗蓬勃发展相反的是,火葬,即火化这种处理殡葬的形式在我国得到严格的禁止。我国古代社会是一个有着严格等级制度的宗法社会,“亲、孝、忠、义”的观念非常严重,人们将人死后的状态视为等同于活着的状态。在庄子的《逍遥游》中曾写道过:“羌人死,焚而扬其灰。”荀子所著的《大略》中也记载过我国西北地区少数民族采用火葬的习俗:“氏之虏也,不忧其系垒而忧其不焚也。”由此可见,火葬在我国封建社会早期便被认为是“野蛮民族”的特有行为。(注:西周是被羌氏的少数民族犬戎所灭,故当时的人们视其为野蛮民族)。到了唐代,华夏文明达到封建时代的鼎盛时期,佛教在被吸收融合的过程中,将火葬也一并传入,高僧盛行火葬,后来民间信佛者也开始效仿火葬,至南北朝时期广为流行。宋元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和少数民族统治,对于火葬的行为虽然不为统治者容忍,但却屡禁不止。甚至在宋元时期,国内己经出现了焚化院、化人亭之类的早期火葬服务场所,提供有偿的火葬服务。这种情况在明朝时期得到遏制,明清时期封建统治者出于对人们思想的严格禁锢,对火葬这种违背儒家“纲常伦理”的丧尽天良、大不孝的行为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了禁止:《大明律》、《大清律令》中明确规定了要对实行火葬的后人严惩不贷,施予实行者“杖一百”、“杖二百”、“斩首于市”的刑罚。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用成文法典的形式对殡葬方式的限制管控。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火葬彻底的在中华大地上消失了。当然,出于统治的需要,只有信奉佛教的得道高僧才可以火葬。客观分析来看,封建社会禁止火葬有三个特殊的原因,首先就是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对土地的依赖性太过严重,其次在封建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下,火葬无法像土葬一样体现人与人等级上的差别,最后就是儒家思想作为统治者推崇的思想,传统的孝文化理念也是绝对不能允许后人将先人的尸体焚烧处理。

    直到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英国人用洋枪大炮打开了我国古老的国门,西方的近代文化波涛汹涌般的涌入中国,其中自然也包括对中国殡葬行为的影响。1844年,我国的上海出现了第一个公共墓地一一山东路墓园,本来是专门安置在中国的外国人尸体的,但这一墓园的成立初期,仍然遭到了战败的清政府的强烈反对,虽然后来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在中国人的眼中仍将这一行为视为“野蛮的表现”。②之后在1896年,美国人韦伦斯特在上海建立“松茂洋行”,是由洋人经营的第一家面向国人的殡仪馆,中国人开始被迫的接受火葬这一殡葬形式,这一机构虽然是民办企业,但同时由上海的美国领事馆管理,在租界内成立了第一个殡葬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一一殡葬事务司。1927年北伐战争取得胜利后,国民政府改造了原来上海英租界的一处外国人火葬场,成立静安寺公墓火葬处,隶属于国民党上海市政卫生局管理,这是中国真正意义上第一个管理殡葬行业的机构,殡葬行业从此进入行政管理的范围之内。1931年,湖北人陶醒予开设了第一家民营殡仪馆,名为“中国殡仪馆”,值得注意的是,该殡仪馆以土葬为主,火葬为辅。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旧习俗被打破,为解决耕地资源紧张的问题,土葬由于是与活人“争地”,同时严重的破坏森林资源和地下水资源,从来没有在我国历史上占据主要殡葬方式的火葬被重新提起,在1997年被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为殡葬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