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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前文通过阐述得出了在性质上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归属于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方面具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般权能和特点,同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权能,这是由墓地特殊用途及功能决定的。...
一直以来韩国传统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渊源极深,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孔孟儒家文化对韩国传统文化习俗产生深远影响,在殡葬文化及社会情感上两者殊途同归,都表现出对死者最大的尊敬,对殡葬事宜极其重视。韩国在司法实践上认可坟墓基地权的历史可以从其被口本殖民统治的时期算起。在表述上韩国是用坟墓基地权,定义上是指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坟墓使用权,与物权法上的地上权类似。...
我国与德国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制度及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其实德国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德国各州地区之间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德国柏林州将墓地视为有着殡葬、祭祀等功能的绿化用地。将墓地视为城市绿化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做法使得经营性墓地不改变安葬功能的同时,还可以为市民修养身心。《墓地法》规定墓地所有权归属于州政府或教会所有,墓地使用者只能取得墓地的使用权,逝者安葬后享有20年的安息期。20年届满后墓地使用权人没有再占有或续期的意愿,经营者可以将墓地收回并可重新转让给他人。...
购墓者既然有设置墓地附属设施的权利,那么就应有对上述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权利。传统殡葬习惯、心理上,认为与墓地有关的墓碑等都与死者的“人格”相关联,而墓地及其他附属建筑设施的完整性也会影响在世亲友的情感,墓地使用权人应享有对墓地设施进行管理及维护的权利,以更好实现其合法权益。...
立法不够明确以及相关重要问题甚至立法缺失,至于墓地20年期限的性质也不能形成科学统一的说法,但是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肯定民政部主张经营性墓地属于租赁性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提及的20年期限其实是收费管理事项,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用期限。墓地使用周期取决于所处土地所有权性质,以及土地用地类型,因用地类型直接关系土地用地期限,墓地使用权的期限对所在土地的用地期限具有从属性。也即一旦土地用地期限届满,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由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明确甚至是冲突,给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带来极大的困扰,在社会各界也颇受异议。...
一是多为公法领域调整,效力层级较低。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其关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应当给予较高的法律效力。然而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具有公法性质,都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拥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国务院的民政部颁布。这些主体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呈现强烈的行政色彩,且目的更多是维护市场秩序,即使有所涉及调整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法律关系、期限等都是无心之举。而且多数表现为民政、物价等相关管理部门出于便于管理的目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数量极大,但大多数仅仅涉及经营性墓地经营、使用情况的批复、检查,以及涉及墓地收费标准及费用的其他事宜。...
(一)国家立法层面 迄今为止,涉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立法文件中效力最高的当属九七年由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其次便是由民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一系列指导意见,针对墓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形成成熟体系,各种法律法规对该话题或多或少都会提及。...
受制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与土地资源条件的不同,农村公墓建设虽然在逐步推进,覆盖率也越来越高。但现实条件下,在我国很多经济较落后地区以及边远山区土地利用率较低,并且公墓建设迟缓。因此,对于无法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情形,应当进行分类讨论。...
对于土地公有化之前的传统家族墓地,是否因其不属于生产资料而被排除于公有化之外目前也只局限于理论探讨。无论此类土地上所有权如何,其享有墓地使用权是毋庸置疑的。而在国家颁布禁止农村私人墓地随意建设的禁令之后,其由于缺乏法律执行的土壤也难以得到贯彻。...
当前,就墓地20年的使用期限以及缴费周期的相关讨论都是针对城镇经营性墓地,也具有了与之相同的自动取得、无偿使用等性质。因此,一般被认为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关于这一现象,许多学者认为是不合理的,且与我国现有的国情以及土地制度相悖。若是没为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使用年限,那么将会有碍于土地资源的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