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可知殡葬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特殊用地,需兼顾社会民生与生态保护。当前我国公墓建设普遍存在规划问题:历史遗留墓区因缺乏系统性规划布局,导致公墓空间配置与城市功能协调性不足,形成空间资源错配与景观结构紊乱的双重困境。...
在经过墓区直接的情感爆发后,为表现情感上的关怀,人们需要一个符合他们心情和精神的场地。可以是一棵有意境的孤植树或者是静静的水边,只要能与心中的情感产生共鸣即可。为避免外界的过多打扰,可专门在墓园设置冥想精神空间去释放情感。因情感具有引导性,可通过植物、组织形式营造特殊的精神墓园空间氛围对其进行引导释放和缓解情感。...
我国墓园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情感关怀方面的忽视,生态理论到实践落实不到位,文化承载与照搬西方墓园的矛盾及艺术化缺失等问题。...
我国现代墓园受西方的影响,墓园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萌芽阶段,制度化、法制化阶段,生态园林化阶段。 1、萌芽阶段 最早时候,除帝王君主修建陵墓外,老百姓的墓大多弃于荒野之中。随后在封建社会时期,逐渐出现“族墓”、“邦墓”。直到20世纪初我国现代墓园制度才从国外流传进入,最早的是建成于1914年上海租界的“万国公墓”,相较于传统的墓地,其没有国籍、种族、家庭等方面的限制,节约土地、环保卫生的优美环境,引起我国关于殡葬的讨论,揭开了我国现代墓园真正意义上的序幕。...
根据现有地方立法对于烧纸钱等行为的规范,在现实实践当中推进得并不顺利,这也是因为作为前提的立法不够具有现实实践性的原因所导致的。再加上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情况各有不同,依照单一的立法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考虑到法律在制定时通常是从宏观层面出发,并不能也不可能做到万物具细,因此,不同地域空间之间在政治生态、经济情况、社会现状上的区别致使法律规范具备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因为法律只是为民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提供一个框架,一个模式,单纯依赖于法律的控制效能对祭祀行为进行治理,其获得的效果是有限的。...
地方立法是国家建构的结果,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且具有稳定性,地方立法的修改一般要经过特定的程序,而一旦制定或修改,地方立法的同一性使其在某一空间内得以无差异化地落实,地方立法的国家建构属性使得地方立法本身能够作为直接的权威法律予以适用,那么地方立法在国家公权力的背书下,大多会有意或无意地忽略祭祀行为的社会价值和风俗传统,对祭祀行为自发生成的民间规范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
地方立法吸收祭祀行为对于促进祭祀行为良吐发展和实现地方有效治理是十分必要的。任何社会秩序的构建与发展都不可能依靠自身形成的体系或者是风俗习惯来完成,加之国家层面的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知晓各地祭祀行为产生的环境、发展的习惯等因素,那么对于祭祀行为这一社会行为来说地方立法是规范和保护其的必要手段。地方立法在促进祭祀行为法治化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制度供给角色,其能促进祭祀行为的更好发展,提升其治理的有效性,真正发挥祭祀行为的优势,将封建糟粕排除在外。...
部分商家利用殡葬行业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这一特性使用各种手段来哄抬墓穴价位。例如利用民众入土为安的心理,鼓吹墓穴价格上涨的预期,借以抬高墓价。或者利用公墓准入审批政策从严的形势,囤积大量墓穴,只售卖小部分,人为造成墓穴供不应求的市场现状,借机抬高墓地价格。...
经营性公墓市场准入的混乱首先表现在非法公墓大量流入市场。该类非法公墓是指申报材料不全,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建造并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墓。建设正规合法的经营性公墓需要一系列审批流程,有法可依。然而在实践中,有许多经营者不严格遵照法规要求的公墓准入流程违规修建,造成相当数量的非法公墓流入市场。...
经营性公墓的提法的第一次出现是在1988年的一部行政规范文件《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中。进入90年代后,经营性墓地开始进入了建设高峰期,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公墓的建设管理。国家为刺激殡葬服务业行业的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开始降低准入门槛,允许民营资本的参与。经营性公墓市场准入门槛也随之降低,引入民营资本,采用市场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