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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重要的两类墓地形态,因其服务对象的不同使得二者在若干方面存在着差异:
第一,在建墓主体上,农村公益性墓地作为仅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开放的公墓,一般由村集体组织兴办;而城镇经营性墓地面向城镇居民,兴办主体包括民政部门、企业法人或联合兴办,但目前民政事业单位退出建墓主体,完全交由市场主体兴办的趋势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即建墓主体通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二,在所利用土地的性质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造在集体土地之上,而城镇经营性墓地只能通过出让或划拨的形式使用国有土地。纵使确有利用集体土地的必要性,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有土地方可。
第三,在使用权的取得上,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设立由村委会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两级审批即可建立。并且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需要额外订立合同、交纳费用便可以当然的拥有使用该公墓的权利。而城镇经营性墓地的取得,最初的审批部门为县级民政部门,另外还要通过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的双重审批。而使用该墓地时,仍需要签订使用合同,缴纳使用费用。
第四,在使用的有偿性上,农村公墓的公益性属性,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无偿性。但此处无偿性并不等于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只是基于其土地取得的无偿性而不需要交纳高昂的土地使用费。而城镇公墓的使用则会在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用。目前基于土地资源稀缺程度的加剧,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往往构成了墓地使用价格的绝大部分,城镇墓地价格便也水涨船局。
第五,在权利的性质上,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完成特定的公共服务,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而城镇经营性墓地虽然通常也被认为是公益设施的组成部分,但其取得的有偿性、建墓主体的市场化使得其营利性色彩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