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出现了一系列管理危机,20世纪70年代末,公共治理理论逐步形成。1989年,世界银行在当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这一概念,此后“治理危机”一词在众多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文件、报告中频繁出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各个领域开始广泛关注治理理论,治理理论成为大家研究探索的热点。不同的机构和学者从各自的研究角度对治理理论给出不同的解释。在各种关于治理的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代表性。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发表的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该委员会并指出,治理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二是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三是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四是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我国著名学者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
浏家港陵塔,上海公墓

目前,尽管学者和相关研究机构对治理的定义不尽相同,并且有些定义甚至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框架还是基本一致的:治理的主体是除了国家或政府之外,还包括各种公共组织、民间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私人组织、行业协会、科研学术团体和社会个人等等;现实公共生活中所涉及的事物和活动都是治理的对象和客体;治理的手段方式除了国家的常规手段和方法外,更多的是强调各种机构、团体之间的自愿、平等合作;治理的目标是指在各自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利益。
和谐社会建设最核心的要务是打破原有的政府管理社会的公共治理一元化模式,建立起以政府管理为主导,社会各部门、各群体参与,民众自我约束和管理的一种公共治理多元化结构。在公共治理一元化模式下,政府便承担起了维系社会生活公共领域的职责,一方面,政府财政面临巨大的压力,使得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改革面临经费不足,管理缺位等诸多难题;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些领域获得了过多的控制权,不利于相关社会组织群体充分发挥能动性,参与更为广泛的社会实践,降低了管理的效率和针对性,甚至造成了一种政府管理越位的情况。种种情况汇集到一起,就构成了现实中不和谐的情况。因此,和谐社会建设必须打破原有的公共治理一元化模式,打破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性唯一承担者的地位,广泛吸收社会群体参与社会公共性建设,充分发挥各群体的积极潜能,使得社会公共性的主体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公共治理多元化结构下,政府充分尊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拥有各项合法权利,利用社会法的约束和道德自律完成社会的基础性整合,禁止公权力侵犯私权利领域,保护社会不同主体的合法行为。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社会整体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社会最多数成员的自由和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治理理论强调政府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搭建政府、社会、殡葬单位与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平台,提供多种合作的渠道,从而形成多元化治理格局。建设和谐社会的多元化结构仍然需要维持一个强有力的主导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