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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遗体火化特殊之处,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在未来较长时间内,民政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当将与遗体处理相关的基本殡葬服务,作为一项公共职责,以非盈利化的模式进行运作。对遗体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对于逝者遗体的终局处理,牵扯到社会伦理、公共卫生乃至刑事调查等诸多敏感问题,在构建市场准入制度时,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维持现状,暂时不准许市场主体准入,优先考虑社会公益。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照日本殡葬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遗体处理事务的运营,以更好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总之,从国外殡葬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经验中,包括遗体火化及保障性公墓在内的特殊服务领域不宜全面开放,应当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平等向社会公众提供廉价便利的殡葬服务。但在满足了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打破垄断,适当引入各种经济成分,设立一些必要的准入条件,对满足条件的经营者开放殡仪馆及经营性公墓的建设,但要加强管理,不能坐视无序竞争充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