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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的伦理物格

来源:2025-01-26 07:51:12

    我国传统殡葬礼俗启于人们对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进行解释时形成的传统鬼魂观念,它最早是作为一种安抚鬼魂的特殊仪式而存在的,是远古形成并流传至今的鬼魂敬畏心理的直接体现。随着后来仪式、程序的不断演进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传统殡葬礼俗逐渐从鬼魂敬畏转变为一种孝道责任而被延续下来。埋葬与祭奠逝去亲属,变成一种传统孝道延续的传承纽带。如此一来,便使得墓地在人们心中既是逝者的安居之所,又是传统孝道的物质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属性和伦理道德属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便是空墓地亦是如此。任何有损墓地、空墓地人格利益属性和社会伦理道德属性的行为都是为乡间民俗和社会道德所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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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民法物格分层理论来看,不同的物应具有不同的格,而本文所研究的墓地,因其具有人格利益属性和伦理道德属性,使得其成为民法上的伦理物,而应被纳入到伦理物格的范畴,而具有伦理物格。按照物格理论来看,对于具有伦理物格的物,在赋予其最高的民法保护之时,还应考虑其特殊的人格利益和伦理道德属性,在用物权法对其进行规制时,既要体现人类尊严,有利于其人格利益的实现,又要采用合乎社会伦理道德的方式对墓主的使用、处分权能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便在实现墓地财产价值之时,也不忽略对墓地上承载的人格利益和伦理道德价值的保护,从而为我国传统墓葬风俗的延续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