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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使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来源:2024-04-28 08:08:16

    购买公墓究竟是购买了公墓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公墓使用法律关系如何。公墓购买者具有对公墓一定时期内财产权的支配权利,这种权利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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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法学理论,买卖是买卖双方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对方,对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公墓买卖后双方虽然签订买卖合同,而实际公墓使用人(死者)及其家属只享有使用权,其本身并不因买卖行为而获得墓穴的所有权。

    有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粤民事【20111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现有的经营性公墓要规范墓穴续租。”等规定,购买公墓墓穴并使用公墓墓穴的行为实质上是购买公墓墓穴的使用权和相关的殡葬服务,公墓使用权更像是一种租赁权也就是债权。

    但笔者认为,公墓使用权更像是土地使用权一样是具有一定使用年限的物权。首先,要分析一下物权与债权的本质与区别:债权与物权同为财产权组成部分。通说财产权就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由物权与债权两种权利组成。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所谓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与其对应的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和债权的基本原理,再针对公墓这一特殊产品分析:公墓购买者与公墓经营者订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后,获得的是实际使用人即死者(通常是购买者的亲属)在一定时期内排他独占永久使用(除了国家集体利益需要的征收或征用,墓穴一般不易搬迁)的权利,任何人包括公墓经营者在内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不干涉、不妨碍公墓使用权人的权利,公墓购买者对已购买的公墓是享有通过自己意思及行为即可决定该公墓可安葬的死者是谁也可以进行变更安葬(国家对处于使用期限内是否允许变更安葬对象无明文规定),只需要根据公墓经营者要求提供有效的死亡证及火化证即可。因此,公墓使用权更像是土地使用权一样是具有一定使用年限的物权。

    实践中,对公墓使用权购买的流程不清晰会导致人们认为公墓使用权有类似于租赁权这种债权表现,误认为该使用权的获得是通过签订合同获得。而事实上,以公墓墓穴购买来举例说明:一位购买者到公墓经营者处购买公墓,需要缴纳的费用主要由1、公墓使用权的费用(该费用一般由地方物价部门限定最高价,多数为几万元)2、一定时期(一个周期最长为20年)的墓穴管理费(一般限价为几千元)以及3、墓碑、碑文刻字费、瓷相镶晒等其他配套服务的费用这三大部分组成。也就是说,公墓使用权的出让费用与公墓20年管理费用是不同的财产权,公墓购买者与公墓经营者签订的公墓买卖合同实际是约定了两种财产权,其中,公墓使用权属于物权范畴,公墓购买者一次性支付该费用后,可在一定时期在法定范围内拥有对公墓的支配权;公墓20年管理权则是由于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公墓购买者基于合同约定有要求公墓经营者对公墓进行管理、维修、保养的权利,也就是债权。另外,据以认为公墓使用权为债权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规章,本身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而政府部门所下发的通知类文件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以此类文件有提及“墓穴续租”字眼就误解公墓使用权为租赁权的意见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分析可知,公墓购买所获得的使用权性质更接近有期限限制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