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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迁葬”,也可称为“改葬”,意为从初次安葬地,起出棺枢,葬至另一处。二者本意最初差异较大,随着时间推移,意义逐渐趋同,多指“己葬而复徙”。具备此类意义的还有“改殡”、“改膺”等概念。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王巍在考古学层面将“迁葬”等同于“二次葬”,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迁葬确实伴随二次埋葬,但是“二次葬”这个专有名词,在目前学界研究中,更多表示古代长期流行、同时也盛行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葬俗一一洗骨葬,又称拾骨葬或捡骨葬,即在死者去世后,以各种方式使尸体软组织腐烂脱落,再重新开棺,拾取骸骨后,再以特定规则排列掩埋。
与迁葬相关的还有权葬、归葬等概念。“权葬”在史料中又称为“权膺”、“权殡”,“权”本身即有“姑且、暂且”之意,死者过世后,常因一些特殊原因而不得不有违礼制,草草埋葬,日后方才重新予以安葬,这种丧葬形式,即为权葬,又称“莫葬”,构成了后世迁葬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东汉初年名将马援,病死南疆,蒙受冤屈,其妻不敢正式丧礼葬于旧莹,只得先买地臭葬,此后“上书诉冤,前后六上,辞甚哀切,然后得葬”,最后的“葬”即为正式且合乎礼仪的迁葬。需要指出的是,初为权宜之计的“权葬”,在实际中,或因家道中落、或因社会变迁乃至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限制,并不必然会伴随迁葬。
“归葬”又称“归衬”、“归宝,杨树达认为,“亡于他乡,率归葬”,因而归葬所指的是人死于外,将尸骨运回家乡埋葬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归葬”仅暗示了尸骨迁移的过程,具体可分为两类,如若某人卒于外,直接将其尸骸运回家乡安葬,此类不可称为迁葬;只有当葬于他处后,再起棺枢,送回故里,才属迁葬范畴。本文所研究的迁葬,意为从初次安葬地,起出棺枢,葬至另一处。至于特定意义上多流行于东南沿海以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二次葬”葬俗,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