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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死亘古不变的人生规律,死必归土、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和习俗,使得坟墓、土葬在中华民族世代延续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即使在现代化程度不断加速的历史阶段,其在民间文化与法律政策规定的两相较量中依然屹立不倒、长期存在。通常意义上坟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高于地面的坟冢’,一是位于地下的‘墓穴’,这就使得坟墓具有以土地为连接贯通地上、地下的特点,实际上,不论是地上的隆起部分还是地下的墓穴均与土地的利用密不可分,因此便将坟墓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部分合称之为墓地。但为实现坟墓的特殊用途,人们通常会进行墓碑等附属设施的修建以达到标识和公示的作用,因此,现实生活中墓地通常是指:因坟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使用而占用的一定范围的土地,并不局限于坟墓所直接占据的地块,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利用形式。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纵观我国的殡葬立法,法律明确规定的墓地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二者均属于公墓。就法律意义而言,这是我国仅存的唯一一种合法的墓地利用形态。但基于我国地域面积辽阔,民族形态多样,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不均衡的特殊国情,实际上公墓发展并不顺畅,尤其在农村地区,不仅推广适用范围并未覆盖全部的火葬区,仅东部少数发达省市存在完善的公益性墓地;而且现存农村公益性公墓在设施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大都步履维艰,使用率极低。这就为其他多样墓地形态的存在提供了空间,所谓其他多样墓地形态是指虽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禁止之列但却现实、广泛存在的墓地形态,如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宗族墓地、祖坟山;因使用自留地随意建造形成的墓地;占用自己或他人的承包地形成的墓地以及向城镇居民出售形成的非法经营性墓地等。而在城镇地区,经营性墓地不仅面临着土地资源紧张以至出现死墓危机的困境,而且其在经营管理主体混乱、价格不合理攀升、期限规定不明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一直饱受垢病。为保障人们“死有所葬”,解决经营性公墓服务捉襟见肘的局面,国家正大力推动城镇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这就使得在农村地区存在着公墓和其他墓地形态两大类,在城镇地区存在着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