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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墓地使用权拟制为特殊用地使用权,建立动态的价格评估体系机制
殡葬用地根据墓地类型差异有不同的取得方式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建墓单位还需向当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公益性公墓是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由国家划拨或征收的土地转变性质所得这与国家特殊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是相同的笔者意在将墓地使用权拟制为特殊用地使用权并由此建立动态的价格评估体系机制。对经济水平较低、而墓地需求旺盛的地区应当建立墓地的市场价格保护机制通过政府的财政补贴维持较低的墓地价格水平缓解人民因墓地使用而产生的社会焦虑。同时在倡导规范运营经营性墓地的基础上大力鼓励公益性墓地。例如在2021年两会期间有学者提出推广公益性墓地可以选择农村的荒滩荒地废弃的公用设施用地等闲置公用土地资源进行建设。而公益性墓地的推广也可以在另一方面制约经营性墓地的旺盛需求和虚高价格。当墓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寻求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根据墓地的价格评估体系进行损害的鉴定和评估。国家在征地补偿方面墓地使用权权利人也能获得较为满意的补偿。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2、明确墓地使用权期限,规范墓地市场化运行
墓地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情感物的存在结合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骨灰及其遗物无期限的存在于公墓中是不现实的。但是过短的期限同样也会使得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笔者认为将墓地缴费周期调至50年较为合理。原因在于现在已出现部分人在生前就选择逝世后进行生态葬(草坪葬、花葬等)遂结合林地、草地的使用年限将墓地使用权定为50年。例如河南省郑州市自2020年4月起,官方引导民众参与节约土地生态安葬,对于采取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给予丧属1000元补助这样再对进行节地安葬的草地结合使用用途进行使用年限的限定是比较合理的。缴费周期延长也使得墓地保障逝者安宁的目的得以达成。同时我国也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墓地制度设立使用者主动申请制度。其制度根源在于:对墓地使用者进行资金和期限上的临界约束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例如在墓地使用期限到达前一年进行到期预告以督促使用者支付续期租金若使用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使用资金将视为该使用墓地变为无主墓地继续投入市场。这样便可兼顾墓地使用者的精神寄托与墓地资源的有限性从而使墓地资源得到循环利用。
3、明确公益性公墓管理规范、强化经营性墓地市场准入机制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村集体成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项目建立初衷是在节约土地成本的同时加强对墓葬的管理。真正让村民“逝有所安”为后代子孙留下绿水青山。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政府的介入。在政府的主导下安排专人管理公益性公墓管理费用由当地政府在税收中拿出部分资金村集体拿出一部分资金共同支付专项管理费用。对公益性公墓的选址作规划时充分考虑选址的便捷性以及对土地的利用程度对墓地面积墓碑高度设置标准还要避免因攀比而建造“豪华大型墓”、家族墓群和“活人墓”。针对在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耕地出租、“出卖”给周边县市的购坟者的情况当地政府可以有限制的“允许”。确实因迁坟等原因导致墓穴空置或提前安置的“活人墓”已无需要导致的墓穴空置可以允许此类情况下的墓穴进行流转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营性墓地上并不能因经营性墓地价格虚高而进行一味废止而要进行主体多元化的监管和进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因我国各项法规对墓地的使用和运营规范存在缺失更需多元化的经营性墓地市场运行来进行弥补。而在墓地市场化运行的基础上仍需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强化经营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将各类墓地的经营主体资格、违规历史、价格规范纳入动态监管与二次市场准入评估机制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