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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性质的具体界定

来源:2022-09-04 04:42:54

    既然将购墓者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性使用权具有必要性,那么需要对此种墓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进行具体界定。

    根据土地的分类,经营性墓地是在国有土地之上兴建的公共设施,按照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的区分,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殡葬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项下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在《土地分类》中,墓葬地属于建设用地项下的特殊用地。可以说,将经营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归类于建设用地是符合土地分类规定的。在建设用地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实现国有土地价值的形式。墓穴、墓碑及墓地附属设施属于建墓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构筑物,因此,将建墓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行的。

                         浏家港陵塔,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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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建墓单位对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得到学术界的认可,但是对购墓者取得的墓地使用权的性质为何却缺乏探讨。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建墓单位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系以一宗地为单位,而购墓者取得的墓地使用权建立在以宗地为单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故可以借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设定为建设用地专用使用权。

    建设用地专用使用权系墓地使用权人对一宗建设用地上各自独立存在的墓地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部分享有的使用权。其根本特征是以宗地为单位的建设用地被区分为各自独立的单元,因而成立多个相互独立的使用权。这里的单元指的是具有明确四至的墓位占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这些单元即是建设用地专用使用权的客体。因此,建设用地专用使用权建立在如下认识基础上:既承认以宗地为单位的建设用地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事实,又承认这个整体可以划分为相互独立的部分,并在各个部分上成立独立的使用权。而墓地与墓地之间存在一些共用土地和共用设施,如墓地之间的空间地带、墓园的绿化地带、道路等,因其服务于该建设用地上的全体墓地使用权人,因此构成该建设用地的共用部分。

    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并未将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故有必要在今后对《物权法》或相关立法予以完善,对其物权性质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