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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承担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父爱主义风险指国家在承担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中,以父爱主义名义强制干预公民行为,导致公民权益受损的风险。父爱式“生存照顾”与法律家长主义的主张相联系,其关键性的命题主要有如下三个:...
人为何不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达到自我的真实实现?这是因为对法律家长主义的支持者来说,人是有限理性的。在法律家长主义的视角下,人并非如传统经济学模型一样是具有“无限理性”的,也并非如民法中所设想的那样是“利己的、理性的、运动着的”、“自由而平等”的人,法律家长主义者眼中的人,是有限理性的。“人们表现出来的,可以说是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和有限自利。……每一种有限都代表大多数人与标准经济模型不相一致的重要方面。”...
国家负有“生存照顾”责任,是公权力介入个人危机的理由,国家承担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原因。国家对殡葬行为承担生存照顾责任,是回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全新问题而生成的,它内部既有给付行政的内容,又有服务行政的内容,行政机关旨在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利益来实现行政任务的一种行政,用“父爱式”的思想为殡葬行政干预提供理由。...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理论的进步,殡葬管理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和新公共服务(New Public Service,NPS是当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效率、市场化和结果导向,主张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企业管理方法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公民参与、公共价值和服务导向,主张通过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两种理论,确保殡葬管理既符合公共利益,又尊重和保护个体利益,但在殡葬行政管理中处理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可能适用新公共服务理论是较为合适的。...
古代葬礼在上午结束,亲人的骨肉就此归于土,这叫“送形而往”;孝子随即回到家里,因担心亲人的精气无所归往,仿徨于天空,故于日中举行虞祭,这叫“迎精而返”。虞,意味着安抚。虞祭即是安抚亡者的祭祀,在四天内要举行三次虞祭,被称为“三虞”。从这之后,对亡者的祭祀被称为“吉祭”,而之前的祭祀则属于“凶祭”。祭祀有着确定的日期,被称为“忌日”。孝子们终身都会怀念亲人,不忘记对他们的思念。此外,在古代,还有四时祭祀,即在季节交替之际举行的祭祀。...
殡葬的时间和空间在殡葬行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象征意义,而在实践中殡葬时间与殡葬空间是一种现实利益。殡葬时空是十分特殊的时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范畴内,丧礼、坟墓仪式与祭祀仪式都划分入了殡葬管理法律制度领域内。按照人们处理死亡的行为将殡葬整体仪式结构可以分为殡、葬、祭三个阶段。三者不仅是可以代表殡葬行为的不同内容,也可以代表殡葬行为进行的不同时间阶段。...
殡葬行为背后有理论的支撑,这就是死亡的过渡性,死亡事实的出现标志着人从一种境域转入另一种境域。生者对死者的帮助主要体现在帮助死者安全度过这一过渡性的状态。要理解殡葬行为,必须理解死亡意识中的过渡观念。文明社会中,个体的死亡并不是一死了之,生者需要给予死者协助,妥善处理其遗体,办理后事。殡葬行为中的仪式,是死者“从一个境地到另一个境地,从一个到另一个(宇宙或社会)世界之过渡仪式过程”。“无论是从各大世界宗教的视角来看,还是从难以计数的本地化丧葬习俗来看,死亡都不被视为生命的对立面,而是一种转型过程。”...
在死亡事实发生之前,公民对自身的身体有完全的自主权,此权利包括对自己遗体如何处理的安排。本文所关注的是死亡事实发生之后,死者的地位问题。...
殡葬义务人是指承担死者死亡后事务处理义务的行为人。殡葬行为主体是殡葬义务人。不论是在传统中国抑或是近现代中国,处理死者遗体的事务通常交予死者近亲属。即使是在信仰基督教或对死亡具有不同观念的国度,通常也由死者的近亲属处理死者遗体的殡葬事务。死者亲属(生者)是行政法视野下的行为主体,他承担行政义务,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殡葬行为内部他是殡葬义务人。...
殡葬行政的相对人的确定有重要意义。这个问题的回答决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相对人是谁?同时也决定了对行政决定不服时,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谁?借助这一系列的追问,可以确定殡葬行为的主体是殡葬行为的行为人。殡葬行为是人们对于逝去的亲友进行遗体处理和悼念的行为。那么当死者己经逝去,那么殡葬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是死者亲属,但问题似乎又并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