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有三种含义,第一种是指居丧时所穿的衣服,《周礼·天官·阎人》:“丧服、凶器不入宫。”宋高承《事物纪原·吉凶典制·丧服》:“三王乃制丧服,则衰续之起,自三代始也。”第二种含义是指服丧或服丧的期限,即丧期。晋潘岳《杨仲武诛》:“丧服同次,绸缪累月。”第三种是指服丧其间所应遵守的规范,即居丧或者守孝。《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居丧而不哀,在戚而有嘉容,是谓不度。”本论文采用的是第一种含义,更确切的说,是指服丧的制度,即“五服”;至于第二种含义,我们称之为“丧期”,第三种含义,我们成为“居丧”,放到下面两节讲述。
死后其亲属要在一定时间内改变通常的服饰,这种礼俗起源很早。许多民俗学家认为,丧服的最初意义在于表示某种禁忌。原始社会的先民出于对鬼魂的恐惧心理,担心死者会降祸作祟,为了不被鬼魂辨识,免遭灾祸,在办理丧事时往往披头散发,以泥涂面,衣着也同平时大不一样。到后来随着伦理观念的进步,丧服的意义也逐渐演变为主要表达对死者的悼念和居丧者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的一种形式,即所谓“饰情之表章”。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lea麻,合称“五服”。早在先秦时期,中原文化中便形成了五服制度,其主要功能就是按血缘关系确认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居丧守孝的等级。两千多年来,许多重要的政治经济制度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五服制度却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这充分说明了丧葬习俗在文化中的稳固地位,也反映出五服制度的重要性。我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五服制度的实际功能远远超出了丧葬的范畴。比如:过去历代政府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基本上都以五服制度为根据来判定亲属间的法律纠纷;同一罪行,对外人和对五服以内的人特别是长辈,判罪时大相径庭。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宋代以后,甚至出现了回避制度,官员任命时,如果其五服之内有亲属在该地任职,则往往有一方需要回避,调任外地。
斩衰: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本色生麻布制布制做,断处外露不缉边,丧服上衣叫“衰”,因称“斩衰”。意思是割布做衰,不言裁割而言斩者,取其悲痛至极之意,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长房长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均服斩衰。至明、清,子及未嫁女为母,承重孙为祖母,子妇为姑(婆),也改齐衰三年为斩衰。女子服斩衰,并须以生麻束起头发,梳成丧髻。实际服期约两年余,多为二十五个月除孝。《礼记·丧服小记》:“斩衰括发以麻。”
齐衰:齐,下衣的边。衰通“绞”。是次于“斩衰”的丧服。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际。服期分三年、一年、五月、三月。服齐衰一年,用丧杖,称“杖期”,不用丧杖,称“不杖期”。周代,父在父母服齐衰杖期,父卒服齐衰三年。唐代,为母,父在父卒皆齐衰三年;子妇为姑(婆)亦齐衰三年。至清代,凡夫为妻,男子为庶母、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及在室姊妹,己嫁女为父母,孙男女为祖父母,均服齐衰一年,杖与否,各有规定;重孙男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玄孙男女为高祖父母,且齐衰三月。《礼记·檀弓下》:“哀公为之齐衰。”
大功:亦称“大红”。丧服名。是次于“齐衰”的丧服,意思是做工粗大。用粗熟麻布制做,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服期为九个月。凡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己嫁姑及姊妹,以及己嫁女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明史·礼志十四》:“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小功:亦称“上红”。丧服名。是次于“大功”的丧服,意思是做工细小。用稍粗熟麻布制成。服期五个月。凡为伯叔祖父母、常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及堂姑,己嫁堂姊妹、兄弟妻、再从兄弟、未嫁再从姊妹,又外亲为外祖父母、舅、姨等,均服小功。《仪礼·丧服》:“小功,布衰掌,牡麻致,即葛五月者。从祖祖父,从祖父母报;人祖昆弟;从父姊妹篇,孙嫡人者;为人后者为其姊妹嫡人者。”《新唐书·礼乐志十》:“小功五月疡,正服:为子、女子子之下疡,为叔父之下疡,为姑、姊妹之下疡,为从兄弟姊妹长疡,为庶孙之长疡。降服: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之长疡,出嫁姑为侄之长疡,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之长疡。义服: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疡,为夫之叔父之长疡。”
绍麻:是次于“小功”的丧服。“五服”中最轻的一种。用较细熟麻布制成,后来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称为“漂孝”,做工较“小功”为细。凡为族曾祖父母(即曾祖父的兄弟及其妻子)、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及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等,均服绍麻。服期三月,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即所谓“素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宋人车坟说此仪久废,当时人的袒免亲丧服是白阑编巾;明、清时,素服,以尺布缠头。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绍,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除了“斩衰”之外,其它几类在历史上曾经有变化;大功、小功、绍麻三类在某些地区只作为判定亲属远近的标准,并没有严格按照礼仪穿孝服;一般穷苦人家,在置办丧事是也无法拿出多套不同等级、不同规格的孝服。但是这些变化并不能影响五服制度两千多年来在我国特别是中原地区的流行,即使到了今天,还有人把五服制度作为判定亲属关系远近的标准,五服制度依旧是经久不衰,深深刻到了中国人的骨子里,文化的烙印历久弥新。
出服:亲属关系超过五代,不再为之服丧,叫做出服,也叫出五服。
从历代典籍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三点:
第一,在丧期中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情况。妻为夫居丧三年,夫为妻服丧只有期年。明以前,如果父亲还在,儿子为母亲居丧也只是齐衰而不是斩衰。
第二,在丧服中又可以看出嫡庶的分别甚严。庶子为嫡母服丧三年(明代以后,庶子为自己的母亲也服丧三年),但是嫡子不为庶母服丧,后来改为期年丧。长子长孙在服丧中很重要。在丧制中有所谓“承重孙“,就是由于嫡长子己死,应由嫡长子的儿子承担丧祭(和宗庙)的重任。又有所谓“承重曾孙“,承重孙或承重曾孙在讣闻(讣告)中名字是列第一位的。
第三,在丧服中明显地表现了血统亲疏的等级。因此,习惯上以五服以内为亲,五服以外为疏。《尔雅·释亲》:“族父之子相谓为族冕弟,族冕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注:“同姓之亲无服属。“这就是说,族兄或族弟的儿子相互间己经没有丧服的关系,只有同姓的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