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墓地,即公益性墓地,是指由乡(镇)提出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人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的墓地。CC殡葬管理条例》:“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农民将这种原本针对本村本地村民使用的墓地对外经营出售,从而获取利益。而与之相对,所谓“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小产权墓地与小产权房有许多共同之处:两者都具有农村集体性质的,都只针对本村村民,且其本身盈利性不强。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刘家港陵塔,

小产权墓地的产生原因一也与小产权房很相似。首先,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小产权墓地产生的根本原因。根据我国截宪法》第10条规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为二元土地所有制度。村委会集体及村民个人在法律上只有利用土地从事生产的权利,如果要用作他用,需要先将土地所有权性质转为国家所有。伴随土地资源的商品价值逐步显现,土地市场价格远高于征收、征用土地所需补偿款。这种价值实现轨迹为集体土地的利用提供了巨大的、潜在的商业机会,受经济利益的刺激,集体土地所有者容易将土地向市场非法提供。由此导致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组织在“集体所有”的庇护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行使“行政管理权”,利用“行政权”“审批”、“许可”、“开发”,并由此产生了小产权墓地。
其次,社会因素是小产权墓地得以产生的一个现实原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或民政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拥有合法的产权手续。就全国范围内看,城市公墓价格一直处于攀升状态,与城市居民的人均收人增长的滞缓形成鲜明对比,当前,墓地价格远超房价,小产权墓地明显有着某种满足廉价殡葬需求的合理性。
最后,利益驱动,处罚力度不足是小产权墓地产生的直接原因。墓地买卖作为一种高回报产业,而将农村公益性墓园面向城市居民来开放,更加能够从中获得一笔高价值的土地增值收益。对于小产权墓地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相应的处罚措施暂时只有罚金,处罚力度不够,而这都是导致小产权墓地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