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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

来源:2021-06-27 10:23:20
    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享有何种权利呢?现有法律中都没有直接规定,学术界针对这一问题也存在争议。经营性墓地的买卖与房地产的买卖有相似之处,笔者通过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探讨购墓者是否可以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文中简称《房地产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由上述条文可知,房地产的买卖是房地产转让的方式之一,房地产转让后受让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用土地的使用权。第42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己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房地产购买者取得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使用期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己经使用的年限。
    有学者从经营性墓地的使用前提、房地产资源涉及民生大计、殡葬改革的目标三个角度分析认为经营性墓地的购买者不应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笔者也认为经营性墓地的购买者不应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下面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主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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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从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与经营性墓地使用周期的角度进行分析。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用途划分其使用期限为50年,而经营性墓地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如果像房地产买卖一样,购墓者在购买经营性墓地时取得了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那么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为50年减去原用者己经占用年限后的剩余期限。这个剩余期限可能长于20年、可能等于20年、也可能短于20年。如果购墓者通过购买经营性墓地取得了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长于20年,那么又规定其对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限一个周期最长为20年,显然是矛盾的。出现这样的情况会违反《公墓管理办法》第16条之规定。所以从这一法律角度来讲,购墓者不应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其次,从严禁私自转让经营性墓地、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经营性墓地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房地产的买卖中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取得了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所以房地产的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屋。而购墓者在购买经营性墓地时交纳的使用费中包括了经营性墓地建设的工料费,也应取得经营性墓地墓穴建筑的所有权。当购墓者通过购买经营性墓地时取得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后,经营性墓地也应同房地产一样可以自由的转让、赠与或者出租,这样必然会导致经营性墓地的自由转让甚至是传销、炒买炒卖,这与严禁私自转让经营性墓地、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经营性墓地的规定相违背。所以从这一角度来分析购墓者不应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再次,从殡葬改革的方向来分析。《殡葬条例》第2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的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建立经营性墓地要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推行文明节俭的丧葬习惯。《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要严格限制公墓的发展,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方式,推动绿色殡葬。”这些规定表明经营性墓地的建立只是我国殡葬改革中的一种过渡性的措施,其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少占用甚至不占用土地的绿色殡葬方式。如果购墓者在购买经营性墓地后取得了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长时间的占有和使用经营性墓地则不利于我国殡葬改革目的的实现,与我国经营性墓地的建立仅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的方针相违背。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购墓者不应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那么购墓者应以何种方式使用经营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呢?
    有学者认为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所占土地享有的是承租权[27],购墓者以租赁的方式使用经营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笔者也认同这一观点。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者应为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后,在建设用地上建立经营性墓地,其享有对经营性墓地所占土地的使用权。购墓者在购买经营性墓地时并不能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营性墓地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以承租的方式使用经营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购墓者在购买经营性墓地所交纳的费用中包含“墓穴租用费”,笔者认为这不是对墓穴建筑物的租赁费用,因为其交纳的费用中包括墓穴建筑工料费用,这里所提到的“墓穴租用费”应为对墓穴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费用。此处的“墓穴租用费”就是购墓者向经营性墓地的建立单位或个人租用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租金。
      《民法通则》中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租赁合同最长为20年期限的规定与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期限一个周期最长为20年的规定一致,所以笔者认为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方式为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