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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法治建设的背景

来源:2021-06-20 10:30:32
    宗教,既不同于一般简单的鬼神迷信,也不同于其它的社会意识,而是客观物质世界在人的大脑中的反应想象。宗教作为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已经有数万年的历史,从古到今,人们就以各种方式关注各类宗教活动。宗教问题研究包括宗教本身的教理研究和相关学术探讨,从20世纪以来中国学术界不依附于各宗教的信仰探讨或神学研究,把宗教研究作为一门人文学科,并且对之展开系统而全面的科学研讨,则是学术界出现的新事。在20世纪上半期,我国的宗教研究在学术界出现了许多优秀的学者。比如,蔡元培、陈独秀等人,这些优秀学者对我国的宗教问题发表了独特的见解。1978年以后,中国人民长期被束缚、禁锢的思想逐步解放。宗教学也最终摆脱“左”的思想束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青年社会工作者和文史哲理论工作者表现出对宗教问题浓厚的兴趣。所以80年代以后,中国学术界从事宗教研究的专门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形成了分属社科院、高等院校、国家主管部门的宗教研究机构、各宗教团体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宗教院校组成的四大系统的宗教研究机构。在研究中我们发现,相应于人们不同的想象,宗教的众多类型,且每一类型的宗教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和民族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教义、组织和礼仪,它们都是情感性的现象。也正是这种情感的影响,使宗教在历史上产生了积极的和消极的两重作用。积极方面显示,宗教远远不止于提供一种对超自然对象的崇拜制度,更多地是作用于塑造人的精神世界。它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融合进人们的世界观、历史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等之中,形成各个民族特有的传统文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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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宗教法治建设的背景

    对于宗教的消极方面,宗教人士能够提出新的社会目标,并且利用宗教能够使这个社会目标神圣化,从而引发社会的动乱乃至革命,动摇和瓦解现存社会。
    规范、约束消极的宗教行为,重则要靠法律的监管与治理。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法治被认为是一个无比重要的,在内容上却未曾被界定、甚至是不可能被界定的概念。。)对于宗教事务的治理而言,寻求、践行一种共识性的“法治”,似乎尤为困难。但是,宗教事务的治理是仍然可能被“法治化”的。对于宗教事物管理的法治,要求我们要依据某些抽象的法律规则去处理一些具体问题,而非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并且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也不会被道德、宗教、政治等要素束缚,更不会被掌权者的意志左右。
    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教事务管理有其历史渊源。在我国的先秦时期,社会的基本单位包含部落、宗族、邦国等组织。夏、商、周时期,承认立足于血缘关系的宗教传承。到了春秋战国,出现了“百家争鸣”现象,宗教的地位被诸子百家撼动,逐步失去了一统天下的地位。荀子“天人之分”的思想被秦始皇应用于当时社会的政治实践,这对于秦朝确立国家政权与宗教的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汉承秦制,对外以儒家思想,对内以法家思想的“外儒内法”来治理国家,把宗教置于世俗政权管理之下,把宗教作为儒学的辅助工具。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开始蓬勃发展,统治者甚至委任宗教人士为行政官员,在推崇宗教,优待宗教人士的环境中加强对宗教的控制和管理。隋唐时期,开始出现“以教管教”的现象,但政权高于并控制教权,“以教管教”必须呈现在“以政管教”的前提之下,这样既保证了君权至上原则,又保证了各宗教的相对独立性。宋、元时期,佛教、道教不但成为维系中华民族团结一体的精神纽带,而且成为统治者巩固统治、安定民心的重要精神武器。明代提出“华夷一家”的平等思想,提倡多教并用,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宗教事务管理体系。清王朝把宗教放在自己的政权控制之下,对各宗教采取利用和限制相结合的态度,集中国古代宗教事物管理之大成。所以,中国历史上的政教关系是皇权支配教权,宗教依托国家政权立足和发展体现出中国历史上政教关系的内在规律。
    从我国宗教法治建设的现实背景来看,宗教管理机构设置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分为政党管理和政府行政两大系统,执政党管理系统由各级党委统战部门管理,政府则有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并且,两大系统在领导干部配备上时常出现兼任的情况。宗教的政策方面,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共中央指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选择的私人问题。。)宗教事务立法方面,宪法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另外,还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与宗教团体相关的教规制度。
    我国宗教管理法治化问题成为近年来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焦点。学术界关于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建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区分中外法律制度与宗教关系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政教分离和政教合一这两种体制;研究宗教财产法律制度;利用对中国传统宗教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成果来设计我国当前的宗教法律制度。我国学术界在宗教法治建设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为我国宗教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各种原因,现有的研究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缺乏系统性研究;微观研究较之宏观研究多;研究成果的现实实践性较低。
    我国宗教法治建设的模式是建立在宗教管理的基本模式之上的,因为宗教管理的基本模式中蕴含着宗教法治建设的模式。在宗教管理的模式之中,政教关系的基本模式又是最重要,最具有代表性的。在全部的政教关系当中,最核心的是“宗教组织与国家”这对关系。目前世界各国的政教关系分为如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政教合一型”。在这种模式下,宗教指导着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等工作,政府的所有活动受宗教原则的束缚,国家、政府都是为宗教利益服务的。其代表国家是伊朗。
    第二种模式:“政教分离型”。这种模式是指在这个国家存在的任何宗教国家都不支持鼓励,也不歧视或者禁止各种形式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国家不给予财政支持任何有关于宗教的开支,也不以任何方式去干预宗教组织的事务。与此同时,任何宗教组织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去干预国家的司法、行政、教育等工作,这种模式下,政府和宗教以及各宗教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与独立的。这种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是美国。
    第三种模式:“国教型”。国家指定某一宗教或教派尊为国教,国教享有特权,国家给予鼓励、支持。在这一模式下,国教可以监督指导政府的行政、司法、教育等工作。不属于国教的宗教或教派不享有特权,政治上受排挤、歧视。该模式代表国家是英国。
    第四种模式:“国家控制型”。它是指国家权威高于宗教权威,政府通过行政权力管理、控制宗教组织以及宗教活动,宗教团体无条件接受国家的政治领导,对于不接受政府管理的宗教、教派,国家有权对其严厉惩处。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朝鲜。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应属于这种模式,并且我国对宗教的控制由以前的党政一元化模式逐渐转变为法制一行政的二元模式,宗教法治化建设在宗教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