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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对宗教法概念界定与使用的差异分析

来源:2021-06-19 13:14:23
    系统考察中西方学界对宗教法概念的界定与使用,我们可以看出国内外学术研究的语境、整体脉络和以及各自的特征。相对而言,西方学界对宗教法概念的研究远比中国学界具有连续性与创造性,当西方已经超越传统宗教法(religious law)之基本研究脉络,提出“religion law”等新的概念,发展出“法律与宗教”( law and religion)这一法学分支学科之时,国内学界却在宗教法研究领域迷失了方向,呈现出不同领域的学者自说自话的碎片化研究特征。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除去学术研究的语境不同之外,主要是学术传统方面的影响和对中西方时空变迁的整体把握,缺少对不同学科研究成果的跨学科的整体性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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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西方对宗教法概念界定与使用的差异分析

    我国的学术传统擅长对某些问题的考证和形象化思维,却往往不善于抽象的辩析。而自近代以来中国的新兴学科,尤其是法学,几乎完全以西方法学传统、知识系统和思维模式为基础而形成。长期以来,在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中“许多改革者都一方面鄙薄我国旧制,弃之唯恐不及;一方面崇慕西洋新法,仿之唯恐不肖,对于中西方法制的弊端难以冷静地检讨、比较。"}ul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人努力向英语法学界取经修行。这一方面固然促进了我国法学研究的繁荣,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生吞活剥的缺陷。其严重后果之一是我国学界于宗教法的界定与使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模仿与自说自话,陶醉于20世纪80年以来移植的宗教法(religious law)基本理论,固步自封,作茧自缚。迄今为止,国内依然未见有关于“法律与宗教”( law and religion )这一学科专题理论问题的探讨,尤其缺乏对西方英语法学界提出的“religion law”这一概念的法理学回应,对国内已有成果鲜有跨学科的整合性研究与思考。
    相对而言,西方自古以来即具有较为良好的法学思辨传统。虽然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形成于近代,但是自古罗马伊始,对相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未曾中断。罗马帝国时期法学的繁荣、中世纪教会法学的兴盛、注释法学派的兴起与传播、古代自然法学派的精辟分析与阐释,为宗教法(religious law)的研究莫定了坚实的基础。进人近代以来,宗教法学院的保留与研究的持续,使宗教法(religious law)展现出更为明确的内涵。与此同时,西方学界也开始反思“re11g10U8 laW n }  } eCCleS183hCa1 laW ; }  } C8110n law”这样的概念体系,进而根据当下西方宗教社会关系发展的新形势,创造性地提出了“reli颐on law”这一概念,在传统的“reli-gious law”研究的基础上,将“law and religion”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
    之所以会出现前述不同的学术研究脉络,学术传统方面的原因之外,还在于我国学界没有充分考虑时空语境的变迁,中西方在宗教生态与所遇问题上的不同。
    在宗教生态方面,中西方存在较大差异。中国自古以来,宗教既呈现出一种多元状态,又体现出一定的族群性,不存在一个由不同语言、不同地域的人们共同信仰的类似于上帝信仰的一种统一的宗教,也未形成独立的教区。我国的伊斯兰教自唐宋以来,主要作为一种社区宗教,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传布和发展,局限于文化和信仰方面,政治层面的影响较小,仅至清代中期由于教派纷争与国家处理的失误,才成为一种棘手的问题o z6)相对于西方基督教(天主教),我国没有出现西式的宗教迫害和残酷的宗教竞争。因此,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形成较为统一的教法,再加上学术传统的不同,也不可能凝练出凌驾于佛教戒律、穆斯林教法和道教戒律之上的“reli-gious law”这一上位概念。
    西方宗教生态在古代却展现出另一幅较为复杂的图景。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社会开始较为缓慢的基督教化。教会成为西欧最大的领主、文化与信仰上的领导者,并逐渐取得审判圣职人员的司法权力,可与世俗权力相抗衡;罗马天主教皇最终得到对日耳曼各国国王加冕的神圣权力,反对国王者即是对上帝,便应受到神的惩罚。在此种宗教生态之下,欧洲,尤其是西欧,罗马天主教建立了自己的完巷而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庭的判决获得了世俗和精神双方面的强制力,研究教会法的学院也次第建立,教会法学家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阶层。中世纪晚期,罗马教皇于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中较为妥普地处理了与其他教派和世俗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教会法也因之作为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保留下来,并成为西方民主制的重要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