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第九条中有明文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类别、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现状情况进行合理的划定。”遗址的绝对保护区是指原文物古迹最初的占地区域,在此范围内严格控制任何建筑物、景观设施的建造,以保障遗址原貌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第一原则。
依据上述实施条例、《唐建陵考古调查报告》以及《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武将山四周主陵墙以内划分为唐建陵的绝对保护区,其内主要包括主墓室、石刻群、乳台遗址、神道、陪葬墓和下宫遗址。
2、唐建陵保护建设的控制区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区,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外,为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以及历史风貌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在此范围以内的所有建筑物、景观设施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出明确造型、高度等方面的标准要求,以免对文物古迹造成人为的建设性破坏。建设控制区一般选择在与绝对保护区紧密相邻的地段,其内的建筑建设要与绝对保护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避免任何不利的影响。
依据上述实施条例以及《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唐建陵遗址的陵区文物分布、陵园布局和地理环境特点,唐建陵建设控制区的具体区域为:北侧陵墙继续向北延伸200米,东侧陵墙向东延伸200米,西面至洪水沟截止,南面顺着神道至下宫遗址再向外延伸200米,并包括陪葬墓区向外延伸200米。
3、唐建陵的环境协调区界定
环境协调区,一般在建设控制区以外,是指遗址的外围用地。该区域内的规划以保护遗址周围的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该范围的划定遵守切实可行保护文物古迹周围环境的原则,其内的建筑物、景观设施同样坚持与文物古迹的整体布局相协调原则进行规划建设,严禁建造对遗址周围环境有污染或破坏的项目,并留出可供参观的通视走廊和最佳观赏点,构建美观、合理的遗址大环境。
根据国家有关文物法规和《唐建陵考古调查报告》的规定,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唐建陵保护范围为基础,结合唐建陵历史环境的现状和唐建陵旅游开发项目的需求划定唐建陵环境协调区的具体区域:北侧主陵墙外向北延伸400米,东侧至主陵墙外向东延伸400米,西侧至洪水冲沟西侧,包括陪葬墓区,南侧乳台遗址南延4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