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与社会性正式葬礼仪式从其法律开始制定时起所具有的天然的强制力不同,家庭的非正式告别仪式的传承则可能依靠民间对这种仪式的信仰和纯粹的社会心理需求所产生的自发的认同感,以及具有惯性的传统的社会价值对社会成员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对社会性的正式仪式的观察发现,程式化的遗体告别仪式具有追思亡者、凝聚生者的功能,但毕竟时间过短。在一个重视家庭关系的社会中,家庭成员的缺失需要很长时间来抚慰和弥补,死者的家人也需要更广阔的时间和空间来恢复。同时死者的直系亲属对于死者葬礼仪式的重视程度,某种程度上还需要通过葬礼的规模和悲程度来展现给其他参与葬礼仪式的参与者观看。因此现实社会中有对这种仪式的内在需求。因此会发现,在正式性仪式举行的同时,家庭的告别仪式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不同程度地扩展了死亡事件的恢复过程。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与传统葬礼仪式相比,城市中的葬礼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葬礼有很大区别,传统性因素相对较弱。通过阅读相关的文献和思考,我认为城市里民间习俗影响的削弱至少有这样两个类别的原因:外部干预力量强大和自身传承能力的削弱。以本文中所关注的葬礼仪式为例,至少在现阶段,城市中葬礼的主要“当事人”(这里指的是亡者)与乡村社会相比,该年龄层的个体具有更高的组织属性,更接近于贯彻国家权力的单位制度体系,受到国家权力干预的影响也更大。当国家新政权需要塑造唯物主义、无神论的意识形态来巩固政权的合理性和稳定性,而强行废除“封建”旧俗来建设更加“文明”的社会时,他们受到的外在强制性力量—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已经内化为他们的愿意接受的权威力量—的干预更多。另一方面现代城市的居住形态的异质性和社会联结关系在血缘上和地缘上的相对削弱,尤其是经历了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对国家性质的革命性的改变和建国后在五六十年代、七八十年代以及九十年代各个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剧烈变迁,现代城市社会形式已经与传统补会形式—乡土中国完全不同,个体之间很难再通过传统的血缘和宗族关系建立起某种“想象的共同体,来传承既有的文化形式;家庭规模的逐渐减小也使得通过家庭内部方式继承传统的能力降低,家人故去后,无论直接的支持资源还是间接的监督力量都有所削弱,而且在有死亡避讳的社会中,葬礼仪式传承传统条件下基本上通过直接参与习得,现代社会间接习得该仪式所需技能也有其困难。
应该受到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家庭非正式告别仪式的主持春他们是传承这种制度的关键之一,他们在仪式过程中的实践性比那些详细注疏葬礼仪式理论的研究专著更为有效。传统仪式中,有专门的“茶房”和“杠房”的职业(大致上茶房主丧礼,杠房主葬礼)负责丧礼仪式的程序指引。现代葬礼仪式中,根据访谈对象的介绍,参与主持家庭非正式告别仪式的人员构成较为多元,其一是殡葬系统服务站点的职工,他们所承袭的一套仪式礼仪是根据火葬改革之前就有的殡葬系统职工口口相传,学徒似的跟老师傅学习相关的仪式内容,但这种仪式因其本身的“不合法性,对细节忽略得越来越多;另一种是由死者家属的亲朋中有过葬礼(即所谓“白事”)经验的人帮忙主持;还有一种就是请专门从事白事主持工作的“大了”。因为观察途径的限制,笔者没办法详细地了解后两种仪式主持者对仪式的继承方式和白事仪式的资源,但在笔者实地观察中还是能够看到一些“大了”工作的片段,他们所主持的仪式应该是最复杂和最具有“权威性”的。譬如在一次殡仪馆遗体告别仪式后,看到有家属在“大了”指导下向焚化的火堆扔已被咬了一口的馒头的细节。当时询问殡葬工时,他们表示知道这项仪式,但是说不清楚具体表达的含义,而且也不会在他们协助的葬礼仪式中指导丧主进行。但正因为有进行家庭非正式告别仪式的需求,才有可能形成“大了”这样的职业,将家庭非正式告别仪式的样式传递下去。这也是家庭非正式仪式能够在制度框架之外继续生存的原因。
虽然葬礼不再是死者赴另一个世界的过程,但传统观念中把丧葬仪式视为“当大事”的态度并没有太大的改变,人们倾向于把葬礼视为亲人在这个世界上的最后一件大事来慎重对待。这不仅指导家庭仪式举行,也影响了国家的行为决策。虽然现在国家有法律制度规范限制过多的非正式行动,但一方面由于行政法规的执法力度不强,另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中葬礼仪式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过于严格限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运行,再加上作为家庭仪式的核心的“孝”的文化观念和伦理秩序是我国社会秩序构成的主要支柱,国家现行规范制度更倾向于采取默认、疏导、逐步转化的方式应对民间的习俗。这一点不仅表现在葬礼仪式中,在与死亡事件相关的清明祭扫活动中也有所体现。虽然国家禁止进行与封建迷信相关的焚烧活动,但到了清明扫墓高峰,以天津市为例,个城市的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等部门都会有声势浩大的协同工作保障扫墓的秩序性和祭拜仪式的安全性,殡仪馆也专门开辟出“焚化园”或是出租专用的烧纸箱来引导群众安全地进行烧纸、彩扎等“民俗活动”。这也是基于国家认识到死亡事件在民众生活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而采取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