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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乐死的立法状况

来源:2021-12-04 07:17:02

    相对于西方,在中国安乐死争议很大,中国有几千年传承下来的传统生死观。但中国对安乐死讨论的历史却很早,可以追溯到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4月,医学与法学领域在上海召开了关于安乐死伦理问题的会议,研究了在中国推行安乐死的可能性,但讨论的结果比较模糊。如果以此推算,安乐死的观念传入中国已有40多年的历史,但传入之初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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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到1986年,中国陕西汉中市第一起“安乐死”案件的发生,人们才开始讨论安乐死的问题,此案件对中国临床医学、法学和伦理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我们一起来回顾“安乐死”立法之路。第一次尝试: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妇产科和儿科医学权威的严仁英和胡亚美。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为安乐死的立法做了第二次尝试,他们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首先在上海尝试为安乐死立法。1997年,中国首次举行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与会的多数代表表示拥护安乐死,部分代表认为安乐死的立法迫在眉睫。可以说自从1988年开始,几乎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但年年均被卫生部以“时机尚不成熟”为由使其流产。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5月通过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具体规定了“被动安乐死”的相关事宜,提倡让人们有尊严地离去,不刻意加速,也不延缓死亡的到来,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被动安乐死”的合法性。早在198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的邱仁宗教授在武汉、北京和其他大城市进行了民意调查,约62%的被调查者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中国医学科学院的郭清秀和耿洪刚在河北省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61. 59%的被调查者持支持态度。1988年,在对500人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79. 8%的人支持实施安乐死政策。尽管这些统计数字的代表性价值可能并不太高,但这些调查确实表明,对城市中的大多数人而言,实施安乐死并不是一种禁忌。这项调查的局限性在于调查对象只限于城市人口,相对于农村,城市人的文化水平较高、传统观念比较淡薄、对新事物容易接受,安乐死作为一种新的死亡方式在城市开展相对容易。然而城市人口只代表部分民众的态度,在中国农村,特别是离城市比较偏远的地区,传统的生死观还是根深蒂固的,对于这种现代的死亡处置方式很难接受,这也是目前为什么在中国立法几经坎坷但仍无结果的原因。我个人认为,人们不但应该有生存的权利,同时应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对于一个身患绝症饱受病痛折磨的人来说是生不如死。他们忍受病痛的煎熬,活着不仅增加了本人的痛苦也给亲人和社会带来了负担。所以我认为在他们自愿提出安乐死的情形下,为他们实施“安乐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的人道,才谈得上对生命的尊重,并且也是人类的文明进步的表现。然而,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安乐死”相关立法,病人只能默默地承受病痛的折磨,医生和家属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绝症病人遭受病痛的折磨而束手无策,无法解除他们的痛苦。其中有很多不能承受痛苦的患者只能选择自杀的方式来解脱,所以在中国安乐死立法应当立行。